中共曹杨新村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曹杨新村街道关于社区代表会议的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街道各科办、部门、中心、居民区:

    曹杨新村街道关于社区代表会议的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党工委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曹杨新村街道党工委

2019年1月17日

 

曹杨新村街道关于社区代表会议的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根据中央、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为发挥街道统筹社区发展的作用,完善街道社区治理结构,提升社区治理能力,按照《关于完善街道社区代表会议制度推进社区共治的实施办法》(沪民基发〔2015〕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现就健全完善社区代表会议制度,提高社区共治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区代表会议定义)  曹杨新村街道社区代表会议是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社区各界代表参加,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持续发展的社区公共事务,广泛开展社区民主协商,推进社区共治,实现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形式。

第三条(社区代表会议与街道党工委关系)  街道党工委通过区域化党建加强社区共治,领导社区代表会议协商产生社区代表,组织开展社区公共事务民主协商。

第四条(社区代表会议与街道办事处关系)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代表会议给予指导和支持,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协商共治有序衔接。

第五条(社区代表会议与社区治理主体关系)  街道党工委依托社区代表会议,组织引导社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治理主体开展协商共治。各类社区主体应积极参与社区共治,支持社区代表会议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六条(社区代表会议)  社区代表会议由社区委员会主持召开,每年召开一次,会期一般不少于一天。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代表提议,可召集社区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区代表参加,社区代表会议方可召开;所作决议应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社区代表会议的组成)  社区代表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推荐的代表。

(二)社区内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驻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推荐的代表。

(四)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推荐的代表。

第八条(社区代表的名额及分配)  社区代表的名额为150人左右。代表名额分配坚持广泛性、代表性和群众性的原则,并有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其中,街道党政机关、职能部门代表比例一般不高于30%,居民区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40%,驻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代表比例一般在30%左右。

第九条(社区代表的条件)  社区代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正常参加活动。

(二)居住或工作在本街道,有一定参事议事能力。

(三)热心和支持社区公共事务。

(四)能深入群众,听取和反映社情民意,并在群众中具有一定威信。

(五)遵规守纪,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社区代表的产生)  社区代表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区、社会组织等各类治理主体自行酝酿,推荐出候选人后,由街道党工委组织民主协商产生。

第十一条(社区代表的任期)  社区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社区代表资格,并由街道党工委组织协商补充: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

(三)居住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含退休),不再继续生活或工作在本街道,无法继续履职。

(四)任期内不履行代表义务,连续两年无故缺席会议。

(五)有其他影响正常履行社区代表义务的情形。

第十二条(社区代表的职责)  社区代表应当履行好下列职责,并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每年对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一)按时参加社区代表会议,认真参与并完成会议相关议程和任务,及时向本人所居住的小区、所工作的单位传达会议精神。

(二)主动关注社区发展,就街道整体发展规划、专项行动计划等提出科学合理的可行性意见建议。

(三)注重收集社情民意,发现并反映事关群众的“三最”问题、管理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并积极建言献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意见建议后的三十日内向社区代表予以反馈。

(四)积极参与对街道办事处、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等的监督评议工作,客观如实地发表意见、给予评价。

(五)在社区代表会议相关组织中担任职务的,应当按照职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享受相应权利。

(六)其他需要社区代表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社区委员会)  社区委员会是社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社区代表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委员会的构成)  社区委员会由街道党工委组织社区各界代表,在社区代表中协商提名产生候选人,经社区代表会议表决后产生。社区委员会人数为30-40名,每届任期三年。社区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副主任4-6名,由街道其他党政领导、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代表、居民区代表、驻区单位代表和社区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社区委员会设秘书处,设在社区自治办公室,负责处理社区委员会日常事务以及社区代表的服务工作。秘书长由分管自治工作的街道领导担任。

第十五条(社区专业委员会)  社区委员会下设五个专业委员会,由街道相关内设机构进行对口联系,并指导、协助工作开展。其中,城市管理专委会,由社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口联系;公共服务专委会,由社区服务办公室负责对口联系;平安建设专委会,由社区平安办公室负责对口联系;文明共建专委会,由社区党群办负责对口联系;创新发展专委会,由社区发展办公室负责对口联系。没有对应专委会的街道其他内设机构、部门及中心也应根据需要,协助各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社区专业委员会人数一般在8至10名。设主任一名,由社区委员会民主协商产生候选人,经社区代表会议通过产生,一般由社区代表中热心社区公共事业的非政府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六条(社区代表会议的任务)  社区代表会议主要有下列任务:

(一)听取街道办事处、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对社区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

(二)听取社区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实事项目、社区公共管理、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安全、社区公共文化等社区公共事务开展民主协商。

(四)对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事务,开展民主协商。

(五)组织动员社区居民和机关、团体、驻区单位、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公益事业,协商制定社区共治章程和各类社区公约。

(六)对街道办事处、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社区“六中心”的工作和驻区企事业单位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开展监督评议。对街道、驻区行政单位干部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七)选举或增补、调整社区委员会委员。

(八)交流推进社区建设、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九)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社区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  社区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主任牵头,围绕调查研究、协商议事、意见征询、项目执行、评估评议、跟踪监督等内容开展,研究社区代表提议,落实社区代表会议决议,解决社区治理公共事务。

第十八条(社区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  社区专业委员会在社区委员会的领导下,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由主任牵头,围绕专项发展规划或事务开展研究讨论。各专委会可根据需要,向社区委员会进行申报并经同意后开展必要的课题调研。

第十九条(公共议题形成制度)  建立自下而上为主的议题产生机制,由社区代表开展调查、提出议题,提交相关专业委员会研究,组织开展协商议事。重要事项经社区委员会审议,可提交社区代表会议协商。

第二十条(民主监督评议制度)  建立由社区委员会牵头,组织社区代表,对街道办事处及社区为民服务窗口工作、部门驻社区机构工作和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社区代表会议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分类评议。街道应加强对评议结果的运用,并向区有关职能部门反映评议结果。

第二十一条(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街道办事处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将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委员会、社区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活动、调研经费和社区代表的履职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工作联动制度)  建立社区代表会议与社区基金会的工作联动制度。通过社区代表会议扩大社区基金会的影响力,并对基金会项目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制度)  社区委员会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主动向社区公开社区代表的联系方式、社区代表会议的决议、社区公共议题内容、民主评议结果、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接受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等社区治理主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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