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2021年11月26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动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着“严格把关、审核”的原则,制订以下制度。

一、街道办事处下属各职能部门在提供本部门有关公开信息时要做到:“按照”应该公开的和免予公开的原则进行,本人自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把关。

二、各居委会和条线在提供有关公开信息时,首先报送街道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应按照应该公开的和免予公开的原则认真审核。

三、各职能部门在经过以上审核后,将应公开的信息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不同性质的信息,对信息进行静态、动态、过程和互动分类,最后交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审核后的应公开的信息,根据市、区有关规定、标准、程序由专人进行信息公开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