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征镇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长征镇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部门的实际,组织实施,按照执行。

长征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1日

长征镇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市区两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镇财政发生资金领拨关系的预算单位,包括镇人民政府本部和镇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资金”,是指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资金。镇财政专户的资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预算单位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好财政资金,保障全镇经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勤俭节约原则。预算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预算和机关运行费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三)量力而行原则。预算单位安排财政项目,必须从全局出发,区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做到开源节流,量力而行。

(四)讲求绩效原则。预算单位要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增强支出绩效意识,强化支出责任,将绩效管理贯穿整个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始终。

(五)收支平衡原则。预算单位要牢固树立“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理念,综合考虑当年收支增减因素,积极稳妥编制财政预算,确保收支平衡。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每年的第三季度,镇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意见,结合本镇实际,召开预算编制会议,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任务。

第六条  预算单位要根据下一年度的工作内容和专项任务,认真做好项目的遴选和可行性论证,科学规范地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一)预算单位的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其中: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公用经费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项目预算和一次性项目预算。

(二)人员经费预算包括在职人员经费、编外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经费由镇党群办(组织)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用工额度、实有人数及薪酬标准统一编制,预算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三)公用经费预算按照区人社局核定的实有人数和定额标准编制,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日常维修(护)费、购置费(10万元以下)、咨询费、手续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专用燃料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内容。此外,公车运行维护、办公用房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公务交通补贴等也应编入公用经费预算。

(四)经常性项目,是指预算单位为完成专项业务而持续发生的、必要的支出项目。可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合同约定以及历年工作实际需求数测算编制。

(五)一次性项目,是指由财政重点保障的一次性项目或跨年度实施的项目等,按项目必需、轻重缓急和财力可能原则,统筹安排。一次性项目应填报《年度资金用款计划表》,特别是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充分考虑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的时间差,分年度编制好用款计划,确保预算执行进度。

(六)预算单位在编制支出预算时,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分析历年收入和结余情况,测算好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上级拨入款项等收入,并纳入年度支出计划,确保支出预算的准确性。

第七条  预算单位要同步编制中期财政规划。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编制中期财政规划。中期财政规划主要是测算区(涉及本镇)、镇两级未来三年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资金需求,未纳入三年中期财政规划项目库的项目,除特殊政策性因素外,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预算。

第八条  预算单位要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凡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要严格按照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和未经批准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九条  预算单位要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全面梳理涉及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凡适合市场化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未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的,不能安排预算。

第十条  预算单位要同步申报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申报与项目预算应一一对应,预算单位编制的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均需填报《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未编报绩效目标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编报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进行。

(一)预算单位按照镇预算编制会议要求编制好部门预算(建议数),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送镇财政部门初审(一上);

(二)镇财政部门根据全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全镇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镇主要领导审核。镇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预算控制数下达到各预算单位(一下);

(三)预算单位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进一步细化预算明细,并同步编制《年度资金用款计划表》,送镇财政部门会审(二上);

(四)镇财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形成的全镇下一年度预算草案(送审稿)及符合“三重一大”标准的项目,报镇长办公会和镇党委会审定,最后提交镇人代会审议,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经镇人代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下达到各预算单位(二下)。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预算一经批复,预算单位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并按照预算科目、项目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因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性增支或项目发生变更、终止、撤销等引起预算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镇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建立预算执行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在保证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按照支出进度,加强预算支出执行管理,有效控制财政结余结转资金。

第十四条  镇财政部门要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建立预算编制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相结合机制。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力度,对不需要按照原用途使用的资金,统筹用于全镇重点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在年初批复的预算额度内执行预算。如必须进行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符合以下情况可申请追加预算:

(一)因国家、市、区出台新政策或原有政策调整、标准提高等因素,当年必须增加支出的项目;

(二)根据镇党委、镇政府决定的当年新增工作事项;

(三)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临时性重点工作等当年不可预见的新增支出项目;

(四)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

(五)其他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调整的事项。

第十七条  预算追加程序

(一)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长征镇预算项目经费追加审批表》,并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和其他相关资料,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送财政部门会审。(备注:在预算额度内自行调剂解决资金来源的,还需填写“调减审批表”)

(二)镇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追加初审。根据镇预算总盘子情况以及追加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支付进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明确追加资金来源。

(三)镇办公室根据“三重一大”标准确定上会程序。

(四)镇财政部门依据相关审批资料拨付预算资金。

(五)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部门文件执行的预算追加,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八条  预算追加的资金来源

(一)在预算单位预算额度内自行统筹调剂解决;

(二)由财政部门从预备费中调入;

(三)预算稳定调节资金。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涉及项目资金调减的,调减程序同预算追加。但调减的资金,由镇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预算调整的时间要求

(一)上半年度的预算调整

1、以6月30日为截止时间,预算单位需在此之前完成本年度预算调整申报和审批,并送镇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2、财政部门将汇总好的预算调整资料,在7月30日之前送镇人大办公室落实初审。

3、由镇人大安排专题审查预算调整方案。

4、预算调整方案经镇人大审查后,除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部门文件执行的预算追加外,预算单位原则上不能再申请调整预算。

(二)年度财政预算统筹

1、以10月30日为截止时间,各预算单位对本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对年内确定不需支出的结余资金,应会同财政部门进行预算统筹。镇财政部门根据全镇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2、镇财政部门应将全年预算执行情况,报镇长办公会和镇党委会审定,最后提交镇人代会审议。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镇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

(一)按照预算拨付,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情况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和实际工作进展,编制、提交用款计划。其中:项目预算支出的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二十三条  对年度预算已安排和已批准追加的专项类支出,其资金拨付的具体进度、额度由镇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第六章  决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编报决算。编制决算要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预算单位的决算(草案)应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后,再报镇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第二十五条  镇财政部门要加强决算管理,规范年终清理、年终结算和年终结账等工作,确保预算单位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全面反映全镇财政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镇财政部门编制好年度决算(草案)后,应报镇党委和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再提请镇人大审议批准,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是财政信息公开的主体,负责向社会公开财政信息,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镇财政部门负责拟公开财政信息的审核和审批。镇办公室负责信息的发布、信息查询的受理等。

第二十八条  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拨款的单位均应公开以下财政信息:

(一)当年预算;

(二)上一年度决算

(三)机关运行经费;

(四)“三公”经费;

(五)政府采购;

(六)绩效评价项目;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财政信息。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预(决)算批复之日起20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财政信息。

第八章  财政监督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要加强财政预算的管理与监督,全面实施绩效预算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控制预算追加,不得自行调整财政预算资金支出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随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

第三十一条  镇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绩效预算管理制度,指导、推进各预算单位开展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工作。逐步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体系,不断完善考评指标,相关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单位集体和个人工作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镇一级财政预算监督制度。镇人大是镇财政预算管理的监督主体,镇纪(监)委和内审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充实监管力量,加强体外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镇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镇人大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征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征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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