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各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本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指示精神和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普陀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5月28日


普陀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本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指示精神和总体要求,为消除本行政区域城镇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 39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房规范〔2021〕3号)等规章及文件精神,综合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中的城镇房屋承灾体调查相关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城镇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通过进一步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形成在房屋使用安全上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范围

(一)总体范围

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对涉军队用房、保密单位用房等有特别工作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2020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不在本次排查整治范围之内,但应予注记。

(二)重点范围

排查重点范围包括:

1.小梁薄板房屋;

2.改变规划设计用途、拆改承重构件的房屋;

3.未整治完成的违法建筑;

4.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房屋;

5.在房屋安全方面存在“四有”现象(即有多次报修、有查抢险记录、有投诉或反映、有明显隐患)的房屋。

三、工作原则

(一)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区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遵循“谁的房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造成的原因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城镇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三)房屋排查整治原则上以“自然幢”为单位,按《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开展数据采集,通过市里统一的排查软件填写、上传相关数据信息。

(四)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原则,及时消除城镇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做到“一房一方案”、“一项一销号”。

四、管理机构

(一)成立普陀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区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本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区房管局、区建管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民宗办、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健委、区消防支队、区体育局、区民防办等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镇)。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区领导小组成员。

区领导小组下设普陀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

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设在区房管局,负责落实普陀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推进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预算编制、资源调配等工作,负责做好与市级协调机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对接;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推进各街道(镇)做好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各街道(镇)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加强汛期、疫情防控期间城镇房屋建设和隐患整治工作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负责统计、梳理、汇总各街道(镇)的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并按区领导小组的要求,动态组织对各街道(镇)工作绩效的考核。

各街道(镇)成立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小组

要切实落实街道(镇)排查工作主体责任和整治工作督促指导责任,原则上由各街道(镇)分管领导担任小组组长,管理办(规建办)、网格中心、各街道(镇)房管机构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居委会书记为小组组员,落实专人组成工作专班。负责具体实施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整合辖区内的工作资源,做好信息收集、系统录入、牵头组织落实对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的安全性评估检测鉴定,督促责任人落实临时避险措施和整治责任,同时做好排查整治工作中的群众宣传、信访投诉处理、矛盾化解和社会维稳等工作。

五、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房管局

1.负责按照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对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明确工作标准,规范资金使用,协调区财政局落实区级资金,加强人员培训,协调房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各街道(镇)推进工作。

2.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和各街道(镇)的工作数据送交和成果汇交等工作。

3.依托“一网统管”和城市综合管理网格化平台,把城镇房屋综合化管理信息纳入平台,推进各部门和各街道(镇)信息共享,提供排查技术支撑,健全城镇房屋档案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4.对符合本市老旧住房综合修缮改造工作范围的需整治房屋纳入年度修缮改造计划。

5.负责收集、整理、总结、提炼工作中的经验成果,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有长效”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区建管委

1.负责按照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对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配合区房管局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2.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对经检测明确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的房屋安全问题,会同各街道(镇)督促责任人履行整治责任。

4.负责按照《上海市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会同各街道(镇)做好相关住宅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5.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负责结合城镇房屋数据核查和调查工作成果,共享城镇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和地图信息。

2.协助开展违法建筑整治等工作。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四)区应急局

1.结合本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协同做好面上排查整治协调等工作。

2.配合协调做好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数据与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的成果汇交审核工作。

(五)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指导城镇经营类房屋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

(六)区城管执法局

负责违法建筑和违规破坏承重构件房屋等的整治工作。

(七)区财政局

1.负责将城镇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所涉区级资金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等工作。

2.做好城镇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

(八)区文化旅游局

1.负责指导城镇文化和旅游经营性场所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九)区民宗办

1.负责指导城镇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区国资委

1.负责指导下属国有企业的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一)区商务委

1.负责指导重点商业体的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二)区机管局

1.负责指导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区机管局所服务保障管理的区机关集中办公点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三)区教育局

1.负责指导城镇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四)区公安分局

1.负责指导城镇旅馆业、特种行业的许可证复核等工作。

2.督促各属地派出所在各街道(镇)在隐患房屋整治过程中提供工作协助。

(十五)区民政局

1.负责指导城镇养老机构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六)区司法局

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镇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等工作。

(十七)区卫健委

1.负责指导城镇医疗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八)区消防支队

1.负责指导公众聚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各街道(镇)推进房屋消防安全整治相关工作。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九)区体育局

1.负责指导公共体育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二十)区民防办

1.负责指导房屋民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有安全隐患民防设施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二十一)各街道(镇)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进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负责对本辖区内排查发现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鉴定,明确建议整治措施,如有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

3.负责督促责任人落实整治资金,制定整治方案,对确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在完成整治前,应协调采取相应的临时避险措施。

4.负责对相关责任人编制的隐患处置“一房一方案”进行备案,建立完善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督促限期整改,实行销项管理。

5.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六、工作程序

(一)内业数据摸底

由区房管局负责,会同区应急局,综合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中的城镇房屋承灾体调查相关内业工作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采购第三方服务单位为各街道(镇)提供技术支撑。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给予不动产登记信息方面的支撑。

各行业主管部门先行提供各自工作范围内掌握的房屋的相关信息。

各街道(镇)作为排查责任单位,应以街坊为单位,分片落实排查负责人,街坊内可以以居委会为单位,分组落实具体负责人,推进内业数据摸底工作。

第三方服务单位配合各街道(镇)开展本区城镇房屋内业数据摸底、比对等工作,并协助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工作。

2021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区内业数据摸底工作和排查重点范围内房屋的梳理。

(二)房屋外业调查

由第三方服务单位配合各街道(镇)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隐患现场调查,核准房屋地理位置、改造情况、房屋安全隐患情况等信息,协助各街道(镇)采集房屋完损状况判断数据,并协助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工作。

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调查,并出具初步排查书面结论。

参加外业现场调查的工作人员需持有统一的证件,各街道(镇)应做好证件使用人登记和证件的发放回收工作。

结合甘泉街道试点工作经验,在全区各街道(镇)全面推进,力争在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特殊房屋的调查

对于涉及市级及以上单位管理的房屋、涉军队用房及保密单位用房由各街道(镇)梳理房屋地址清单,由区房管局统一向市房管局汇报,请求协调对接权属单位配合开展排查工作。对涉密信息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执行,力争在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

对于排查中发现的无明确权属信息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协助,做好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

(四)房屋的整治

1.经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各街道(镇)向城管执法局上报。

2.组织安全性评估检测鉴定。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由所在街道(镇)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08-79-2008)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检测鉴定,并明确建议整治措施。

对排查中发现的外墙面及附着物、建筑附属构件的安全隐患问题,根据《关于本市房屋外墙面及附着物、建筑附属构件的高空坠物隐患问题处置工作意见》(沪精推办〔2019〕10号)的要求进行处置。

3.落实整治责任。按照“谁的房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造成的原因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39号)等规定,明确相关责任人,对确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并落实整治资金。

对按照政策可纳入本市老旧住房修缮改造范围的房屋,由各街道(镇)报区房管局,申请纳入老旧住房修缮改造范围,各街道(镇)负责做好居民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各街道(镇)督促本行业相关责任人落实整治责任。

4.制定整治方案。相关责任人要根据评估鉴定结论,编制隐患处置“一房一方案”,明确隐患处置的具体方式和处置时限,并报所在街道(镇)备案。如有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在完成整治前,应采取相应的临时避险措施。

对纳入老旧住房修缮改造范围的房屋,由确定的实施单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并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制定修缮改造方案,予以实施。

5.加大督促整改力度。按照时限要求,加大对隐患处置方案编制和实施整改的督促力度,对加固、拆除重建等涉及相关行政审批的整治方式,区相关部门应建立绿色通道,协调落实申请主体,加快办理速度。

6.建立销项制度。各街道(镇)建立完善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全面登记存在安全隐患的城镇房屋,明确采取的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有关内容,督促限期整改,实行销项管理,完成一项、销号一项。

7.整治完成时限。对排查发现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应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对排查发现的一般损坏房应在4年内完成整治。

(五)落实日常巡查

各街道(镇)结合网格化管理强化对既有房屋的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城镇房屋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各街道(镇)加强台汛期间重点巡查,在面上排查的基础上,密切掌握房屋受灾风险和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尚未整治完成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进行重点排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督促立即整改解决,严防隐患衍生为重大险情。

(六)建立管理长效机制

各街道(镇)要配合区房管局按照本市统一要求,做好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更新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我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动态发现、动态处置”的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城镇房屋档案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力争用4年左右时间完成。

七、工作保障

(一)资金承担

1.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摸底排查阶段的资金由区财政资金承担。

2.整治阶段的疑似隐患房屋的评估检测鉴定资金和整治资金由责任人承担。对可纳入本市老旧住房修缮改造范围的房屋,应优先纳入老旧住房修缮改造工作范围,按照市、区、业主既定的资金承担比例共同承担。

3.对责任人一时难以明确的疑似隐患房屋,由各街道(镇)落实资金先行托底开展疑似隐患房屋评估检测鉴定,根据检测报告明确的责任,督促责任人落实评估检测鉴定及整治资金。

(二)会商协调机制

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建立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会商协调制度。

1.排查摸底阶段,原则上每月召开由各街道(镇)参加的例会,汇总工作进度,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行业管理单位根据各街道(镇)所提需求,参加例会。

2.整治阶段,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例会,有整治任务的街道(镇)和行业管理单位参加会议,研究整治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第三方服务

第三方服务单位指由政府部门或各街道(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的,在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参与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宜为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的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推荐单位。

为保障房屋排查与后续评估检测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已在全面摸底排查时提供技术服务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担任同幢房屋的后续评估检测鉴定的技术服务单位。

(四)司法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协调审判机关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司法调解工作。

(五)工作报告

各街道镇应于每月15日和30日,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

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每月5日将工作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报区领导小组。

八、其他规定

(一)工作依据标准

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08-79-2008)

2.国家行业标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

3.国家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

4.《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方案》

5.其它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

(二)方案有效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上级部门另行出台新的工作文件,按上级文件执行。本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方案解释

本方案解释由区房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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