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征收(动迁)安置房物业费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安置房建设单位、用房单位、征收事务所(动迁公司)、相关安置房物业公司: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号公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批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 [2011]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市属征收(动迁)安置房物业费、收取办法没有正式出台前,减少工作矛盾,我局对市房管部门搭桥给我区征收(动迁)安置房物业管理费收缴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物业费收缴时间

1、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购(供)房协议时,安置房尚未取得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的,物业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取得次月起开始计算,至安置居民办理进户手续当月。

2、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购(供)房协议时,安置房已经取得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的,物业费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的次月起开始计算,至安置居民办理进户手续当月。

二、物业费收缴标准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物业收费标准,以及安置房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费合同所约定的物业费金额收取。

三、物业费收缴原则

根据“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房屋所产生的所有物业费由已实际使用的用房单位负责支付。

四、物业费收缴办法

1、房屋所产生的物业费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先代为支付给房屋所在的物业公司,再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向房屋已实际使用的用房单位进行结算。

2、对于本通知印发前,由用房单位直接向物业公司结算物业费的,即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支付的物业费,全部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代为支付,再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根据房屋实际使用情况,与用房单位进行结算。

同时,对用房单位向物业公司已支付的部分物业费,各用房单位保留好相关支付凭证及依据,待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向用房单位结算已实际使用的房屋物业费时,将根据用房单位提供的已支付凭证及依据,按规定做相应的抵扣。

五、房屋交付使用后,建房单位督促物业公司承担义务,确保居民入户时,房内水表、电表、电线等设备齐全,且无遗失。若有遗失,物业公司负责及时配齐设备。

六、房屋建设单位需全力配合征收事务所(动迁公司)做好与物业公司的沟通协调工作。

2013年4月我局印发的《普陀区动迁安置房物业费支付办法的通知》(普房管[2013]2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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