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不动产开展统计工作的通知

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相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不动产管理,现对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不动产情况进行统计,具体工作如下:

一、统计对象

(一)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的各级子公司和托管企业。

(二)区国资委委托相关委办局、街道镇监管的国有企业。

(三)各街道镇下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二、统计范围

企业拥有的土地(拥有独立土地证的商业用地、拥有独立土地证或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证土地用途记载为工业用地)、在建工程、企业拥有产权或实际管理使用权房(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的房产或将开发的房产用于出租的投资性房产、有租赁凭证的直管公房、有调拨单和无调拨单的公建配套商业网点、临时建筑及其他实际管理使用的房产),不包括企业代行管理的公房、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的存货房产。

三、统计内容

统计基准日为2017年7月31日,具体统计内容涵盖如下要素:不动产的地址、面积、产权状况、使用现状、租金收入等基本情况。

四、填报注意事项

(一)填报主体

因英雄集团下属有委托监管企业包装集团和塑料公司,快乐集团下属有工业总公司、供销合作社等城镇集体企业,且集团房源的总量较大,为了保证填报质量及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可由委托监管企业、下属企业作为填报主体,集团负责审核,经审核后,集团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企业则由集团、委办局、街道镇作为汇总填报的主体负责填报工作。

(二)填报方法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如实填报,统计数据准确,真实,完整,防止漏报。

(三)对于行政事业性房产和企业经营性房产混用的,要根据产证、实际管理、使用现状等认定标准,区分认定后进行填报。

(四)做到统计的全覆盖。按照统计口径填报,包括产权已办至企业名下的房源或虽未办产证,但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无偿调拨(划转)或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所有房源;与第三方参建房产开发后产证在原建设单位名下,但书面协议约定所有权归属本企业的房源。

(五)根据扩大国资(集资)监管全覆盖工作方案,属于划转或委托管理范围的企业,街镇已与相关接收企业签订《移交清册》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对划转企业房源进行统计,未签订《移交清册》的,仍由原街镇负责填报。

(六)根据《关于普陀区国资国企改革重组中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在企业划转过程中,相关委办局、事业单位名下将过户给区城投公司、区国资经营公司、快乐集团等企业的房源,由接收企业负责统计,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七)土地和房产不能汇总填报,对于权证为房地合一的,土地、房产分开填报,根据产权证逐幅(套、层、幢)填写。无产权证的,根据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填报。

(八)地理位置中,位于本区内的,填写街道镇名称;市内本区外的,填写外区的区名和街道镇名称,如徐汇区天平路街道;位于市外的,填写省级和地级市两级,如浙江省嘉兴市;境外是指位于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九)对于产权属于快乐集团(原区网点办)、西部集团,但使用单位承租后可以永久使用的房源,因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使用单位享有主要的经济利益,为避免重复统计,由使用单位填报。

(十)权属单位名称一般填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所属集团填集团名称。但为了便于统计,对快乐集团(包括百众集团、中山物贸集团、工业总公司、供销合作社)、英雄集团(包括塑料公司、包装集团)作特殊处理,包装集团、百众集团下属单位的房产产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权属单位名称填房产产权或使用权的单位,上级单位填塑料公司、包装集团,百众集团、中山物贸集团、工业总公司、供销合作社,所属集团填英雄集团、快乐集团,其余单位上级单位不用填写。对委办局受托管理的国有企业、街道镇实施监管的城镇集体企业,权属单位名称填产权证上产权人的名称,所属集团填委办局或街道镇名称。

(十一)资源编号不用填写,处/户信息填写若有不清楚的可咨询软件公司。

(十二)“产权状况”一栏参照“房源类型”一栏所选择的类型对应填写。

(十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房产、土地均分表填报。

(十四)填数字的地方不能用打“√”代替,数字保留两位有效小数。填报时,务必注意填报数据间的勾稽关系与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工作方法

(一)单位填报

由各企业、部门对本企业、部门统计范围内的房源进行全面统计,按照统计内容和要求进行填报。

(二)核实及汇总

统计结果由区国资委进行核实、汇总。

六、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部门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为统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各企业、部门要对统计范围内的房源进行全面梳理,按照统计口径如实填报,防止漏报、瞒报、不报,保证所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经梳理后,本企业、部门有统计范围内房源的,在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后,应经本企业、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其中委托监管企业如包装集团、工业总公司等填写后,还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区国资委;经梳理后,本企业、部门无统计范围内房源的,也要进行“零”申报,即在统计表上填无,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区国资委。

(四)各企业、部门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并将相关统计表格(包括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表格和相关电子表格)于9月7日(星期四)前报送区国资委。

(五)完善产权地理信息系统工作

待软件公司将各企业填报的数据导入普陀区国资产权地理信息系统,各企业上传相关房地产的照片、房地产平面图等材料,今后各企业不动产发生增减变动及租赁信息变化时,应及时登录普陀区国资产权地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应信息更新,使普陀区国资产权地理信息系统的记录信息能够及时反映企业不动产的真实状态。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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