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红棉路351弄137-144号物业租赁事宜的批复
索引号:
SY002442021020180014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11-16
发文字号:
普国资委〔2018〕144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16日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红棉路351弄137-144号免于公开招租和租赁年限的请示》(普城投〔2018〕67号)文收悉。经研究,为支持区域社区事务办理,服务街道民生需求,原则同意你公司将红棉路351弄137-144号物业出租给桃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请你公司按照《普陀区国资委直接出资监管企业不动产管理办法》(普国资委〔2017〕90号)文件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进一步完善租赁合同,防范经营风险,租赁合同签订后及时报区国资委备案。
特此批复。
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