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中环集团出租新村路1501号的批复
索引号:
SY002442021020170007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7-09-13
发文字号:
普国资委〔2017〕77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13日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出租新村路1501号的请示》(沪中环〔2017〕30号)文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将新村路1501号地上建筑面积6857.15㎡、地下建筑面积1259.36㎡出租给上海浩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请你公司按照《普陀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不动产管理的通知》(普国资委〔2016〕94号)和《普陀区国有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普国资委〔2014〕34号)文件的要求完善租赁合同,引进业态要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导向,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经营风险,认真履行不动产租赁经营监管责任。租赁合同签订后及时报区国资委备案。
特此批复。
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