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国资委关于同意上海塑料制品公司下属原上海塑料制品十一厂集体宿舍被征收的批复
索引号:
SY0024420210201700042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财政、金融、审计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7-06-20
发文字号:
普国资委〔2017〕42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0日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塑料制品公司下属原上海塑料制品十一厂集体宿舍被征收的请示》(沪英集资〔2017〕8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塑料制品公司下属原上海塑料制品十一厂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范东村的集体宿舍按国家有关规定被征收。在征收过程中,注意维护好国资权益,征收补偿价格确定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二、请你公司指导塑料公司做好房屋征收谈判工作,协同南翔镇妥善做好宿舍职工的安置,确保职工稳定。
三、在房屋征收期间注意做好房屋的防汛等相关安全工作。
特此批复。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