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不动产租赁 公开进场招租工作的通知

各直接监管企业:

《普陀区区属国有不动产租赁公开进场招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各企业能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推进符合条件的国有不动产进场招租。为进一步强化区属国有不动产管理工作,规范不动产租赁交易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区属国有资产租赁管理保持健康良性发展态势,结合各企业在进场招租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赁资产预挂牌机制

系统企业可利用联交所“普陀区国有资产阳光租赁项目专版”平台,以“普陀区国有租赁资产预公告”的形式,提前半年对未到期的租赁资产在阳光租赁平台上预挂牌,滚动公示预招租经营性物业地址、面积、招租业态、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通过建立健全租赁资产预挂牌机制,提前发现优质意向承租户。

二、关于免于进场招租事项

(一)免于进场招租的范围认定

免进场范围仅限于《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九种情形,其中:

涉及招商引资租税联动项目的,对招商引资承租户的认定需符合区域经济发展招商引资业态要求,税收落在普陀,且单位产税能力达到或超过区域税收标准的。具体情况会同区投资促进办公室联合审核确定。

属于优质承租户的,对优质承租户的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国际及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已承租5年以上(含5年)、合作良好、租金按时交纳且超过评估价20%以上的原承租户。具体情况经企业上报后,由区国资委综合审核确定。

(二)免于进场招租的审核流程

1、产权单位需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决策同意后,出具集体决议书面意见,填写一式两份的《普陀区区属国有企业不动产免于公开招租审批表》,并根据情况提供招租合同草案、税收承诺书、品牌合作协议、租金评估报告、其他相关情况说明等材料作为附件。

2、对因招商引资、用于街道民生需求、纳入旧改征收、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租用等原因申请免于公开招租的,需提供相关委办局或街道镇的审核意见。

3、企业免于进场招租材料上报区国资委后,由区国资委综合进行审核确定。

三、关于原承租人的续租规定

区属国有不动产通过进场招租确定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后有续租意向的,应于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产权单位应按《办法》有关规定对拟续租不动产租赁价格重新进行评估,制定不动产续租方案,报企业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集体决策同意。不动产续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原租赁期限。经协商,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产权单位应按《办法》重新招租。

四、关于流标项目的处置

经首次挂牌后无意向承租人的,可选择延长招租公告发布期限,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人;也可选择变更招租公告内容,包括调整承租人资质条件、承租条件或租金挂牌价后再次挂牌(第二次挂牌租金底价可在原挂牌价基础上适当下浮10%)。两次挂牌后仍无意向承租人的,产权单位可通过场外自行组织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租金原则上不低于挂牌价。场外自行招租期限为一年。

五、进一步加强对暂缓进场不动产的规范管理

对因各种原因需要暂缓进场招租的区属国有不动产,各企业应当就不动产租赁行为明确决策主体,明晰决策权限,完善决策程序,优化管理流程,落实相关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报区国资委审核备案后实施。

1、坚持集体决策审核机制。企业不动产租赁行为须按照规定审核流程,通过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租赁评审委员会等决策机构进行集体决策,形成决策记录,并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具体流程、权限由各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2、建立租金评估机制。通过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专业房产中介机构进行租金评估,对未进行租金评估的到期租赁资产实行统一的租金评估制度。对符合询价的情形,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规定询价机制。

3、加强业态调整升级。加大对低端业态的调整退出力度,新引进业态应配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导向,注重对社区民生和公益事业的支持,提高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度。

4、加强不动产安全管理。严禁引入存在治安、安全、环保及影响市容环境的业态,严禁违规转租、群租、“三合一”和扰民经营。强化不动产租赁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国资安全。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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