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两类房源外的房源开展统计的通知

2013年12月0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为加强不动产管理,盘活存量房产,现对区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公有性住宅、公建配套调网房源外的房源进行统计,具体如下:

  • 统计对象

(一)区国资委直接出资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和托管企业。

(二)区各委办局、各街道镇下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 统计范围

  • 存量工业用地

存量工业用地是指企业拥有产权或使用权且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土地。

  • 存量住宅

存量住宅是指企业自建、自购、参建、置换、股东投资(增资)等形成的住宅及会所,不包括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销售商品房、存货房地产,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公房(系统公房和直管公房),公建配套、区旧改办等政府部门无偿调拨、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住宅。

  • 商业网点

商业网点是企业自建、自购、参建、置换、股东投资(增资)等形成的商业网点,包括改造成创意园区后出租的工业用房;不包括公建配套、区网点办无偿调拨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商业网点。

  • 商务办公楼

商务办公楼是指企业拥有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商务办公楼,包括整栋楼或其中的部分楼层或部分套数。

  • 统计内容

统计基准日为2013年11月30日,具体内容:不动产的地址、面积、产权、使用现状等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一至八,电子表格在上海市普陀区国资委网站-在线服务-表格下载中下载)。

四、填报注意事项

(一)根据《区国资国企改革工作方案》,属于划转范围的划转企业,委办局已与城投公司等接收企业签订《企业划转协议书》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对划转企业房源的统计;未签订《企业划转协议书》的,仍由委办局负责统计。

(二)土地和房产不能汇总填报,要根据产权证逐幅(套、层、幢)填写。无产权证的,根据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填报。

(三)房源包括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

(四)属于此次统计口径范围,在“两类”房源中已申报的房源仍需申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五)地理位置中,位于市内区外的,填外区的区名,如徐汇区;位于市外的,填写到省市,如浙江省嘉兴市;境外是指位于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六)对于产权属于快乐集团(原区网点办)、西部集团,但使用单位象征性支付租金后可以永久使用的房源,因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使用单位享有主要的经济利益,为避免重复统计,由使用单位申报。

(七)填数字的地方不能用打“√”代替,数字保留两位小数。注意勾稽关系,注意数据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工作方法

(一)单位填报

由各企业、各部门对本企业、本部门统计范围内的房源进行全面统计,按照统计内容进行填报。

(二)汇总及核实

统计结果由区国资委汇总。

六、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各部门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为统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各企业、各部门要对统计范围内房源进行全面梳理,按照统计口径如实填报,防止漏报、不报,保证所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经统计后本企业、本部门有统计范围内房源的,在按要求填报相关表格后,应经本企业、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本企业、本部门无要求填报的房源的,也要进行“零”申报,即在统计表上填无,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四)各企业、各部门应按照时间节点及时上报数据,将统计表于12月13日前上交给区国资委(包括纸质表格和电子表格)。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