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频发态势,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计划》《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百日行动”的通知》(沪环执法〔2022〕140号)和普陀区生态环境局《2022年普陀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普环〔2022〕4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8日       


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频发态势,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计划》《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百日行动”的通知》(沪环执法〔2022〕140号)和普陀区生态环境局《2022年普陀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普环〔2022〕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在本区内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百日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排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以下简称收集单位)环境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频发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检查对象

此次检查对象以工业企业为重点,结合本区重点关注的产废单位及规范化管理的要求,通过固体废物信息化系统,梳理专项执法检查重点企业名单,重点检查危险废物产生量同比变化异常、年度危废备案量与实际产生量相差存在异常、超过一年贮存异常企业及处置流向不明等企业。

三、检查重点

(一)企业环评及台账记录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合法资质为掩护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三)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提供、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四)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

(五)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跨行政区域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将危险废物隐瞒为中间产物、副产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的;

(七)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准确率、及时率较实际情况有明显异常的;

(八)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

(九)经营单位接受的危险废物与产废单位委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不相符的;

(十)经营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和去向,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或者倾倒嫌疑的。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9月10日前)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根据市局文件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抓细抓实各项工作,全面推进此项执法检查“百日行动”。

(二)检查阶段(11月15日前)

1.企业自查。9月底前,区生态环境局污防科和执法大队组织企业按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清单并建档备查,全面、客观、准确地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报送自查情况。

2.区级检查。10月15日前,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自查情况及其前期梳理的环境问题进行核查,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整改台账,责令其整改。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市级抽查。11月15日前,结合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市环境执法总队对我区危险废物专项检查情况开展抽查,抽查对象随机选取,抽查数量1-2家,对发现的问题将通报全区。

(三)总结阶段(11月30日前)

11月30日前,区生态环境局将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填写汇总表(附件1),总结报告包括本区内专项执法检查总体情况、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处理情况和后续工作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部门职责。成立以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为组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污防科科长为副组长,执法大队中队长和污防科相关工作人员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强化生态环境监管、监测和执法的联动机制。监管中发现的涉嫌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线索,先固定证据,执法大队根据情况进行立案查处,需要提供技术支撑的及时提出申请。

(二)坚持问题导向,落实主体责任。畅通信访和投诉渠道,及时汇总群众投诉举报、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等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梳理环境违法线索,形成问题清单,提高专项执法检查的精准性、科学性。通过加强执法监管,进一步压紧压实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备案,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

(三)注重追根溯源,确保全程监管。加强对产废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检查力度,从源头控制和减少危险废物污染影响和环境风险。围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合同以及生产、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中介交易等记录,研判相互之间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各类记录是否真实,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填埋、排放)各个环节开展全面排查,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四)加大惩治力度,巩固长效机制。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转移、排放、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高限处罚。对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符合适用“四项配套措施”的违法企业,要依法采取措施,从重处罚。同时,要加强行刑衔接机制,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深挖彻查,依法追究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倾倒、非法利用处置等各链条的实际操作者、牟利者的刑事责任。

联系人: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污防科  陆杰明

电话:52564588-7758

联系人: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  朱昀欣

电话:62168363

附件: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

检查情况汇总表

序号

所属区

单位名称

设计危废种类

检查情况

存在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备注

















































注:包括废矿物油、精(蒸)馏残渣、清洗(脱附)高浓度废液、农药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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