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普陀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和《2021年普陀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环境监测站:

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现将《2021年普陀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和《2021年普陀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21年普陀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2.2021年普陀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6日 


 

 

 

附件1

2021年度普陀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市、区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围绕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第八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等重点工作,不断完善本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为““十四五””开局之年起好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工作目标

1.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推进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十四五””规划,优化本区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加快形成建自动化、智能化、立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掌握区域环境质量的现状。

2.开展固定污染源监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

3.开展移动源监测,加强在用柴油车路检路查与入户监督抽测、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以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加油站等的监管。

4.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配合市局做好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日常质量监管,严厉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5.组织编制《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2016-2020年)》。

6.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监测能力和水平,重点强化辐射监测能力建设。

7.加快人才与队伍建设,完善带教和轮岗机制,制定相关的考核办法,提高站整体技术水平,加速形成合理的技术人员梯队,并建立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8.加强环境教育基地建设和日常运行,做好各类参观接待工作。

三、工作要点

(一)根据区生态环境局年度工作计划和普陀区第八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区环保“十四五”规划等相关要求,开展各项监测工作

1.做好常态化新冠感染疫情防控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污水消毒处理工作。

(2)做好常态化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加强应急监测物资储备,提升应对能力。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因大量使用消毒用品造成环境次生灾害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监测。

2.进一步完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

(1)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本区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推进落实前期协调和建设运营保障等工作。按照《上海市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实施方案》,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做好地表水自动站和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站相关移交工作。

(2)做好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进一步做好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数据审核工作,配合区河长办开展全区中小河道、其他河湖以及小微水体的水质监测,做好市考断面手工监测数据比对工作。

(3)按照上海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协助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适时开展辖区内的土壤监测工作。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加强污染源源头防治和风险管控。

(4)推进区域环境质量噪声监测点、功能区噪声监测点、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的点位优化,做好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站数据审核工作。

(5)继续做好辐射环境污染源监督监测。详见2021年辐射监测计划。

3.完善以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建设

(1)有序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监督监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根据《2021年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结合排污许可证发放和证后监管要求,滚动实施监督性监测,力争在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实现对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固定污染源排口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全覆盖;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在监督性监测任务中的使用,从采样端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围绕“双随机”的工作要求,监测机构配合执法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结合排污单位自测不规范、在线监测运行不正常、存在超标或污染投诉等情况,突出问题导向,动态调整监测频次,提高监督性监测工作效能;持续推进排污许可监管平台“三监联动”对接工作,实现环境执法监管相关监测任务(含委托及送样)、监督性监测数据的线上移送,为提高许可证证后监管效率提供有效支撑。

(2)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对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排污许可证要求,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力争在许可证的有效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开展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定;探索监测、执法部门的联动,完善监管机制,提高自行监测方案的完整性、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数据发布的及时性,提升质量控制水平。

(3)继续做好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的技术支持工作,为自动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管理依据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运维及联网数据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比对抽测;加强自动监测数据审核人员配备,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监测数据审核及报告移交工作。

4.稳步推进重点领域污染源监测

(1)强化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监督性监测。加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重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

(2)完善专项监督监测。加强锅炉专项监督监测。

(3)加大移动源监测力度。与市级监测力量形成合力,全面完成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任务,提高路检执法过程中对超标车的筛查能力;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加强油气回收设施环保监测;开展机动车冒黑烟及闯限行等行为的现场监管和辅助执法;做好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构日常检测质量监管工作。

围绕“双随机”和“三监联动”的工作要求,配合执法大队开展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4)强化建设项目事后监管监测。依据《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开展以监督性监测为主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部署,市、区两级环境监测部门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对相关建设项目按一定比例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性监测和自主验收监测技术核验。

(4)继续做好对典型辐射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具体方案详见2021年辐射监测计划。

5.继续推进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

配合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共用。按照市、区“一网通办”工作要求,完善规范应用系统建设,带动生态环境监测政务服务改进。

加强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全过程监管,深化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应用,对已备案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监管,确保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测数据的质量。

6. 提升环境监测综合能力

(1)推动本区环境监测系统分析能力整体建设,按照市局部署推进实施新一轮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提升方案,不断提高全区环境监测系统的核心竞争力,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进一步提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排气等特征因子的分析能力。

(2)在现有市区两级应急监测联动运行模式下,不断提升本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按照本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布局特征,加强本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特色能力建设。加强本区应急监测工作常态化管理,保障环境安全。

(3)完善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和合理的评价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三五”人才(尖端人才、一流专家、技术骨干)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录用、选拔、竞聘、轮岗、考核等机制;不断优化人才培育环境和吸引人留住人的激励机制,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本领高强的监测人才队伍。

7.加强环境教育基地建设

加强环境教育基地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加强基地讲解员培训,做好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二)其他常规性工作

1.环境质量监测。开展区域地表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质量监测。

2.污染源监督监测。开展污染源废水、废气、重金属、机动车尾气、加油站油气排放和辐射监测。存在超标现象的,应结合执法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后再次开展监测,监督企业整改到位。

3.应急监测。配合局应急办完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4.信访监测。配合局社区联络科(法制科)和执法大队开展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做好市民来信、来访、来电投诉涉及的环境监测工作,公正、规范地进行监测,切实履行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的职能。

5.创建项目监测。配合局社区联络科(法制科)、污染防治科完成本年度各类创建项目的环境监测任务。

6.其他监测。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监测中心要求完成其他监测任务;结合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开展本区实施“河长制”河道监测工作,做好相应质量管控工作;完成局长室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    报告编写和数据报送

利用所掌握的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结合环保工作重点,编写环境状况报告和各类专题报告。严格按照市监测中心关于数据报送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各类监测数据和报表,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根据局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局管理需要的监测报告。

1.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报送

于7月15日、10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于次月7日前报送上月AQI优良率、PM2.5和PM10等大气环境质量数据至局生态建设科。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局生态建设科做好市考河道月度数据的校核工作,于每月18日左右报送市考断面、进出口断面及信息公开断面监测数据至局生态建设科。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1)所有监督性监测,废水监测、废气监测、加油站油气排放监测、重金属监测、辐射监测报表于次月20日前报送至局生态建设科,机动车监测及时报送统计数据。

(2)季度监测任务于每季度第2个月(2、5、8、11月)的月底前完成;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6、9、12月)的监测报告于当月的月底前报送至局污染防治科。

(3)上半年度监测任务于5月底前完成现场采样工作;下半年度及全年监测任务于11月底前完成现场采样工作。

(4)对监督性监测超标和环境质量监测情况异常的,须于出具监测报告后的5日内,通知局污染防治科和执法大队。

(5)在按监督性监测频次开展监测时,由于企业停产等原因无法按计划进行监测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到局污染防治科。

(6)根据管理和执法工作需要,配合局污染防治科和执法大队开展专项性、临时性监督监测。


附件2

2021年度普陀区环境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一、环境质量监测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概述

2021年,本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围绕持续改善全区河道水质的目标,以水污染防治计划、第八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为重点,开展市考断面、进出水断面、三年行动计划水环境质量评估断面、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信息公开断面以及区各级河道水质监测,结合水质自动监测,为本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估提供技术依据和技术保障。

2.监测范围

2021年,对全区市考河道共计10个断面开展监测(监测河道名单、监测内容和频次见附表1);对进出水6个断面、三年行动计划水环境质量评估3个断面、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信息公开2个断面开展监测(监测河道名单、监测内容和频次分别见附表2、附表3、附表4);完成局下达的应急等其他地表水监测任务。

3.监测项目

地表水水质常规监测项目共24个(《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其中重点监测项目11个,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挥发酚、石油类、总磷和总氮;一般监测项目13个,包括:氟化物、硒、氰化物、砷、汞、铜、六价铬、镉、铅、锌、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和粪大肠菌群。其他必测项目2项:电导率和浊度。

4.监测频率

2021年,本市主要河道采样日期见下表,本区参照时间安排同步采样。

2021年地表水采样日期参照表

日期

星期

1月4日

星期一

2月1日

星期一

3月1日

星期一

4月1日

星期四

5月10日

星期一

6月3日

星期四

7月7日

星期三

8月3日

星期二

9月6日

星期一

10月8日

星期五

11月4日

星期四

12月6日

星期一

5.疏浚底泥监督性抽测

按照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中小河道整治疏浚底泥消纳处置的指导意见》(沪水务〔2018〕1109号)要求,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疏浚底泥的监督性抽测工作。监测范围为“一河一策”涉及底泥清淤整治河道,监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中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规定的11项指标。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概述

2021年,本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围绕改善全区大气环境质量的目标,以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八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为重点,继续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规范化运行管理工作,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相关监测,加强各类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力度,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2.监测点位

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例行监测点2个(详见附表5),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统一承担管理和运维(本区监测站需配合市监测中心完成属地化检查);总悬浮颗粒物市控测点1个,降水区控测点1个(详见附表5);区域环境降尘测点20个(详见附表7)。

3.监测方法和监测项目

监测方法应统一执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部分代替 HJ/T 193-2005)、《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部分代替 HJ/T 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代替HJ/T 194-2005)、《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等标准方法。

(1)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必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氮、一氧化氮、颗粒物PM10、颗粒物PM2.5、臭氧、一氧化碳、五项气象参数,共计13项。

(2)总悬浮颗粒物采样监测点:必测总悬浮颗粒物(详见附表6)。

(3)降水测点:各测点降水量足够时,逢雨必测pH值、电导率和降水量3项。每月第一场降水分析硫酸根、硝酸根、铵、钙、镁、钠、钾、氯和氟等9项离子。凡第一场降水量不足以进行全分析的,顺延至下一场降水。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的降水监测数据应进行阴阳离子平衡检验(详见附表6)。

(4)手工降尘监测:监测项目为降尘。

4.监测频次

(1)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 PM10和PM2.5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执行,每小时采集1次值达到75%以上时,该小时的监测结果有效,每日不少于20个有效小时平均值,臭氧每8小时不少于6个有效小时平均值,每月不少于27个有效日平均值(2月份不少于25个),每年不少于324个有效日平均值。

(2)其他参数采样监测点及降水测点:按要求保证监测周期和监测频率(详见附表6)。

(3)降尘测点。每月监测1次。

(三)声环境质量监测

1.概述

2021年,本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以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和功能区环境噪声监测为主。目前本区已完成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子站建设,2021年起本区的功能区噪声将按照市监测中心统一要求采用自动监测。随着交通禁鸣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禁鸣效果的监测转入常规监督监测

2021年全市声环境质量监测日期、频次见下表,本区参照执行。

监测内容

频次

(次/年)

监测日期

数据上报日期

区域环境噪声

2

5月、9月

监测工作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

道路交通噪声

2

5月、9月

监测工作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

功能区噪声

自动监测

全年

监测工作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

机动车鸣号率

2

5月、9月

监测工作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

2.区域环境噪声监测

(1)监测点位。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14个(详见附表8)。

(2)监测频次。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时段白天为8:30至17:30,其中11:30至12:30停止监测;夜间为22:00至凌晨6:00。

3.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1)监测点位。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9个,机动车/非机动车禁鸣效果监测点5个(详见附表9、附表10)。按要求协助市、区生态环境局做好与交警联合进行的主要交通干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禁鸣效果的抽查、检查监测工作。

(2)监测频次。道路交通噪声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禁鸣效果监测时段白天为8:30至17:30,其中11:30至12:30停止监测;夜间为22:00至凌晨6:00。

4.功能区噪声监测

(1)监测点位。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3个(详见附表11)。

(2)监测频次。功能区噪声监测使用噪声自动监测设备24小时昼夜不间断监测,对于在连续监测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可预计的突发性影响,应在备注中加以情况说明。功能区噪声监测要求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前完成。

布设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位的区监测站,向监测中心上报该点位每季度第二个月第10日的自动监测数据;如当日数据不符合噪声监测条件,则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

二、污染源监督监测

(一)废水监测

1.监测任务

对上海印钞有限公司等10家其中排放废水的企业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总磷、总氮等(详见附表12)。

2.监测点位

企业监测点位为总排口。

3.监测频率

上海印钞有限公司、上海造币有限公司等10家列入环统名单的企业,每季度监测1次。其他企业每半年监测1次。

(二)废水委托运营监测

1.对上海真北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等9家废水处理设施委托运营的企业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总氮等(详见附表13)。

2.监测点位

企业监测点位为总排口。

3.监测频率

每年监测1次。

(三)废气监测

1.监测任务

(1)对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诺成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海外嘉光光电器件有限公司等3家排放工业粉尘的单位每半年监测一次(详见附表14)。

(2)对上海印钞有限公司等70家单位使用的170台燃油、燃气锅炉进行监测,其中部分锅炉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以监测时现场环境条件为准),监测频次为每年监测一次(详见附表15)。

2.监测点位

(1)工业粉尘监测点位为治理设施出口。

(2)锅炉烟气监测点位为排放口。

(四)涉重企业重金属监测

1.监测任务

对上海印钞有限公司单位排放的重金属进行监测(详见附表16)。

2.监测点位

上海印钞有限公司监测电镀车间废水排放口重金属浓度,废气排放口的铬酸雾浓度。

3.监测频率

上海印钞有限公司每季度监测1次废水中的重金属,每季度监测1次铬酸雾。

(五)企业VOCs监测

1.监测任务

对上海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塔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艾佩达电子通信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福克斯波罗有限公司、穆尔电子元器件(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海外嘉光光电器件有限公司7家单位监测VOCs排放。

2.监测点位

上海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塔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VOCs治理设施进口、出口进行监测。艾佩达电子通信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福克斯波罗有限公司治理设施、穆尔电子元器件(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海外嘉光光电器件有限公司出口进行监测。

3.监测频次

上海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塔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每半年监测1次,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艾佩达电子通信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福克斯波罗有限公司、穆尔电子元器件(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海外嘉光光电器件有限公司每年监测1次,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详见附表17)。

(六)机动车监测和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2021年机动车监测和监督检查任务主要包括:机动车路检、在用柴油车路检路查与入户监督抽测、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监测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每月15日前通过全国机动车环境违法信息平台报送辖区上月路检数据。

1.机动车路检、在用柴油车路检路查与入户监督抽测详见《2021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2.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

根据《2021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要求,中心城区抽测100台。秋冬季期间,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加强监督检查,外环内区域每月抽查(测)率应达到50%以上。超标检测报告及时报送区生态环境局。市政和建筑施工工地的柴油施工机械名单另行下达。(详见附表18)。

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依托上海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平台,每周不少于两个工作日,通过调取历史检验视频、图片、数据等方式,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监督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联合执法大队开展现场检查。2021年我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单(详见附表19)。

(七)加油站油气排放监测

1.监测任务

对全区加油站系统油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和抽测。

2.监测范围

外环以内的加油站抽查比例不低于40%,外环以外加油站抽查比例不低于15%(上述抽测比例包含油气回收设施达标情况及油气在线性能比对两项工作)(详见附表20)。

3.监测项目

依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的规范要求,针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中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指标进行抽测。

(八)汽车修理企业VOCs排放监测

1.监测任务

对区内42家汽修单位(详见附表21)排放的VOCs进行监测。

2.监测点位

对VOCs治理设备排气筒排放口对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进行监测。

3.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1次。

(九)印刷企业VOCs排放监测

1.监测内容

对区内34家印刷单位(详见附表22)排放的VOCs进行监测。

2.监测点位

对VOCs治理设备排气筒排放口的非甲烷总烃进行监测。

3.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1次。

(十)餐饮业油烟气监测

1.监测内容

对区内餐饮单位排放的油烟气进行抽测,具体名单另行下达。

2.监测点位

在油烟净化器后端进行监测。

3.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1次。

(十一)辐射监测

具体监测方案,详见2021年辐射监测计划。

(十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分类监管要求,以建设单位在“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的建设项目投产信息为依据,对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性监测的建设项目,按照比例对其开展的自主验收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核验。对区管排污单位开展具体检查,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检查结果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监管的企业名单由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另行提供。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已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并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截止2019年12月31日),自行监测检查应做到企业全覆盖;对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和持证单位以外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于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较好的排污单位,可适当减少监督性监测频次。企业名单由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另行提供。

(十三)企业自行监测检查

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技术要求,结合行业特点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需要,制订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保存原始监测和监控记录,建立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处理处置量、排放量等台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结果。

根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统一安排,监测站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对区管排污单位开展具体检查,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将本区上一季度自行监测检查及执法情况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

按照《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环办监测函〔2020〕388号)附件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细则》以及相关要求,对2020年新增已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截至2020年12月31日)开展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对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做到全覆盖;对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和持证单位以外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于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较好的排污单位,可适当减少监督性监测频次。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执法联动力度,确保形成闭环管理。

三、应急监测

接到上海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筹)或区其他相关部门的报告后,监测站应急人员于接到通知后60分钟内赶到现场,携带必要的应急监测装备及个人防护用品赶赴污染事故现场,根据《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应急监测工作规范》并开展相应的现场应急监测工作。

应急监测小组到达现场后,在做好个人安全防护的前提下,对现场污染情况和污染物种类进行初步调查和分析,现场监测负责人制定现场监测方案,经局应急办批准后,现场监测人员根据方案实施采样和监测,做好相关记录,监测结果及时呈报局应急办。如无法确定污染事故污染性质、浓度、污染危害范围,采集样品须经实验室分析的,应以最快速度将样品送实验室。实验室接到样品后按要求立即进行分析测试。一般项目6小时、特殊项目24小时完成分析测试,编制应急监测报告,并及时呈报局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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