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通过在线监控平台,落实监管举措,提高执法效率——扬尘超标的典型案例 2022-10-24    来源:生态环境

2022年7月9日,普陀区环境监测站通过在线监测平台发现,我区有一个工地的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在当天7:15至11:00期间,数据记录出现7次15分钟均值超过1.0mg/m3的情况。局执法人员在接到超标报告后,持行政执法证对该工地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设置于工地1号门内侧的2号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距离设备约20米地下车库入口处有明显破拆痕迹,未见采取防护措施。经调查,该工地的分包单位在7月9日清运破拆产生的建筑垃圾过程中未按要求做好扬尘防护,造成当日扬尘在线监测数据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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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规定。7月29日,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单位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按要求做好扬尘防护措施,扬尘排放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9月19日,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及《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4《超标排放扬尘的裁量标准》,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通过扬尘在线监控平台的运用,有助于生态环境部门和易扬尘单位实现对工地24小时的实时在线监控;二是通过扬尘在线监控平台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工地的扬尘监测和监管效率,并为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准确有效的数据;三是本案中,通过扬尘在线监控平台发现某时段该工地扬尘数据超标,但往往在现场核查时,易扬尘单位已经完成了相关施工行为,这给取证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也对执法人员的现场勘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执法人员既是执法者又是普法者,应在执法过程中及时向易扬尘单位宣讲大气环境治理的意义,施工过程中如何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易扬尘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环保意识,积极配合,保障案件顺利查处。

本案发生在《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实施之前,调查过程跨越新旧法律的两个阶段,所以在法律适用方面按照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仍适用以下修订前的法条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七十七条“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