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2014年01月2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各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8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作以下调整:在每人每月1360元的基础上,增加18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