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关于《关于2017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2017年05月05日 来源: 上海普陀问:何为征地养老人员?
答:根据1994年第6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有关条文规定:1、按照“谁用地,谁负责安置”的原则,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由征地单位负责;2、需安置的征地农业人口分为征地劳动力和征地养老人员,征地养老人员即男性超过五十五周岁,女性超过四十五周岁的养老人员。
问:2017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如何支付?
答:根据《普陀区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我区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由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发放,2017年4月1日之前的,由原管理单位发放。
问:本区2017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调整幅度为多少?
答:本区2017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调整为:1、2016年底男不满65周岁,女不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44元;2、2016年底男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女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64元;3、2016年底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84元;4、2016年底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4元;5、2016年底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24元。
问:本区2017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调整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