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级预算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21号)、《上海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沪财预〔2016〕133号)、《关于<上海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的补充通知》(沪财预〔2016〕22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修订了《普陀区区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为便于实际工作中使用,此次修订增加了对应的政府采购目录,现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