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办理集资融资类业务专项行政检查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近期,类金融企业集资诈骗、非法集资、“套路贷”等非法集资融资案件发生较多。鉴于此类案件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且在此类案件中,部分律师被犯罪分子利用为违法犯罪行为背书,极个别律师甚至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办理集资融资类业务专项行政检查的通知》(沪司发[2017]72号)精神,普陀区司法局决定自2017年9月至12月,开展律师办理集资融资类业务专项行政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司法局工作部署,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融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障投资者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各律师事务所自查的基础上,区司法局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本区律师办理集资融资类业务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二、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主要检查2016年1月以来的下列业务:

(一)律师代理集资诈骗、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律师对集资、投资、民间借贷等合同的见证;

(三)律师担任类金融企业法律顾问、代为起草集资、投资合同、代为与投资人谈判等。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自本通知下发至 9月30日)

1、各律师事务所对照本通知确定的检查范围进行自查,并于9月30日将自查情况报告及检查范围内的业务情况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后报送至区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没有从事检查范围内业务的,实行零报告。所有律师事务所都要提交自查报告、填报统计表。

(二)抽查阶段(10 月9日至31日)

2、区司法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随机抽取本区5%律师事务所进行抽查,抽查范围也包括向区司法局报告称未从事检查范围内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3、对于在投诉重新核查和自查中发现问题线索的律师事务所,区司法局将进行专项核查。

(三)总结处置阶段(11 月初至 12 月底)

4、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司法局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严肃查处;非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查处。发现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5、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区司法局将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一)思想重视

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要充分认识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自觉,认真查找,务求活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

律师事务所是开展专项检查的落实主体,律师事务所主任要担负起本所专项检查的重要职责,组织本所律师和行政人员开展自查,配合区司法局做好抽查。

(三)如实填报

各律师事务所自查后,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如实上报,不得瞒报、漏报,确保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特此通知。


普陀区司法局

2017年9月8日



验证码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