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桃浦镇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园区、村、公司、居委会、机关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桃浦镇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0日


桃浦镇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普陀区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细则》(普委办[2015]32号)的精神,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政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共同监督、分级属地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组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既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齐抓共管”,是指各级党组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村(居)委员会、公司和镇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责任

一、镇党委书记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二)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

(三)研究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及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生产安全和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四)适时主持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重点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分管副书记和其 它副书记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镇人大主席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情况,正确行使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二)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法 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严肃性。

(三)适时听取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督促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积极参与安全事故的查处,督促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 善后工作。

三、镇长为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 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指示精神,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地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二)组织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预案,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确保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组织召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或上报解决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 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四)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路段的检查整治,积极配合支持上级或部门搞好各项安全检查整治活动;排查各类隐患,纠正各类违章,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

(五)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应及时报告,赶赴现场,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查处事故,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为全镇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有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努力营造社会安全氛围,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应急预案,具体部署全镇 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量化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三)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和推广经验。必要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现场办公会、经验交流会,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结合实际,组织抓好重大安全活动,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整治、整改工作,并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责令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降低经济损失。

(五)抓好安全机构、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落实经费,确保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凡发生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追究责任者。

(七)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终目标考核,组织研究审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严格奖惩兑现。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镇政府各位副镇长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条例、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传教育和工作落实。

(二)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工作与安全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三)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四)凡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镇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镇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批示,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企业严格执 行“三同时”的规定。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及重大活动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应急预案,确保政府和镇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和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四)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集中和专项安全检查整治,及时研究并整改重大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确保生产、生活、工作和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及上级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项。

(五)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做好各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镇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第八条 镇各级党组织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镇人事组织部门要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组织人事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把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加大安全生产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二、镇宣传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主动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和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等公益宣传,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镇纪委要督促有关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四、镇综治中心要按照“综合治理”的要求,把安全生产纳入综合治理体系,协调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五、镇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要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镇其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 园区、村(居)委、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职责

一、各行园区、公司党委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二)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三)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整改活动,及时研究处理或请示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四)所辖区发生伤亡及重大火灾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镇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园区、村、公司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和工作任务,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职情况进行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签约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一次全面分析总结,并形成上半年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履职报告书,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报送至镇政府和镇安委办。

第十二条 健全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园区、村、公司镇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上述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签约承诺的要求,向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每季度应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将通报情况报告镇党委委、镇政府及抄告有关部门。重大问题实行专题报告制。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制。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各签约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年度控制指标落实情况及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定期会议制度。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防范事故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监管监察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月围绕一个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集中力量深入一线进行重点监管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制。各级党组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履职情况,应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考量依据。对“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约谈警示制。有以下情形的,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对园区、村、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见警示谈话:

(一)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含2人)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发生一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监管不力的情形。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组织、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能力评价、选拔任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其部门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列入拟提任人选。

第二十一条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的运行管理,加大奖励力度,完善奖惩措施。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7〕17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等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二)一年内发生1起以上(含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事故的;

(三)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

(四)瞒报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

(五)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未依法整治或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未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查处不力的;

(六)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第二十五条 实施党纪政纪处分及问责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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