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桃浦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镇政府各相关部门:

《普陀区桃浦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已经镇政府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6月20日



普陀区桃浦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参照《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贯彻《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镇政府工作要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创新求突破、提升促发展,努力把桃浦建设成为老工业区转型发展的示范区,西北中心城区建设的新地标,产城融合发展的新亮点,为实现普陀全面建设上海西部新兴商贸科技区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镇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全面履行职能,做到“顾大局、敢担当、善开拓;勤学习、善思考、多服务;有重点、肯实干、出实效”。镇政府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市、区和镇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镇政府在镇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坚决维护镇党委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府和镇党委的决定,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自觉接受镇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接受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重视司法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支持人民团体发挥作用。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镇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镇长,副镇长,镇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镇政府实行镇长负责制,镇长领导镇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副镇长协助镇长工作。副镇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镇长委托,可牵头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

第八条  镇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九条  镇政府要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行政流程,降低行政成本,切实提高行政效率、效果和效能;要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

第十条  坚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把握桃浦发展的阶段特征,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积极促进镇域经济社会转型,努力实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管理有效的社会管理体系,着重提高城区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创新社会管理,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持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正。整合社区公共资源,培育并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政府决策


第十三条  镇政府要完善政府决策、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行政效能。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发扬民主,使决策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要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相结合的政府决策体制和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凡涉及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政府工作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政府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镇党委决定。进一步规范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镇政府各部门提请镇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进行充分协商;涉及具体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可通过征询人大代表意见、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政府运行


第十六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研究解决经济社会问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镇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加强和改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

第十七条  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充分公开政府信息,凡属于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应通过政府网站或有关媒体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须经合法性审核,经镇政府工作会议集体讨论并报区政府备案。镇政府拟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和协议文本,以及镇政府所属部门拟对外签订的涉及镇政府权利义务的各类合同和协议文本,起草部门应请律师严格进行合法性、权利义务约定等方面的审核,报镇政府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镇政府要根据每年经镇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全年重点,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及相关实施要求,部门要细化任务,认真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在工作中要做到“明确任务马上办,克服困难积极办,创新方法协调办,围绕目标认真办”。属于镇政府已确定的日常工作,根据分工,由副镇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镇政府明确由一位副镇长牵头,相关副镇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主动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镇政府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不允许说这项工作不是我管的“不能办”,这项工作没碰到过“不会办”。镇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镇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决策执行的监督体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镇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决策和各阶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反馈,确保决策的有效执行和决策的完善优化。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回应社会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镇人大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镇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书面意见,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四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基层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改进,切实解决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五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信访工作。要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要主动加强与主流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实事求是地及时回应新闻媒体的批评和曝光。

第二十六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网上评议、专家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镇政府大力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类会议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创新会议形式,控制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精简会议程序,以节俭、便捷的方式切实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镇政府会议实行镇政府工作会议、镇政府专题会议制度。镇政府工作会议由镇长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镇长、副镇长,镇政府各部门负责人,邀请镇相关领导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区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镇贯彻落实意见;研究本镇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专题会议由镇长、副镇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镇长、副镇长或镇长、副镇长委托镇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镇政府专题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处理和协调镇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条  镇政府各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海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三十一条  镇政府或镇政府办公室印发、批转、转发的文件,一般应属于关系全镇总体规划、重大战略方针、重大改革方案、新的政策性措施、需要下属各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  以镇政府和镇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要言之有物,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要发的文件统一由镇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镇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法律审核的公文,经合法性审核后报镇政府领导审批、发文。

第三十三条  需要由镇政府上报区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向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涉及全镇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以镇政府名义印发,由镇长审批或签发。

第三十四条  属于副镇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有关镇政府重要工作推进中需要明确、完善和深化的事项,以及需以镇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公文,由分管副镇长审签后报镇长签发;涉及几位副镇长的,由相关副镇长审签后报镇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镇政府制定各类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公开的文件,不得层层转发。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公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及时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六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及镇党委的决定,抓住桃浦地区转型发展的契机,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以改革创新、奋发向上、勇于担当、真抓实干的精神推动桃浦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七条  加强集体学习和个人学习,倡导自觉学习、终身学习,树立良好的学风,大力推进学习型政府建设。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掌握新办法,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继续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进一步健全服务群众的体制机制,多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坚持每周调查研究制度,不断丰富和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手段,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社情民意。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镇政府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

第三十九条  镇政府要坚持从严治政,努力建设一支风清气正、奋发有为的公务员队伍,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强化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控制公务消费,公务购车、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用、因公出国(境)经费等支出实现负增长。严禁借开会、考察、招商、研讨、检查、培训等名议变相旅游;严禁在各类会议中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严格规范和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严格控制外出考察,不得组织无具体项目或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外出考察活动。坚持一级抓一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管好配偶和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镇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以及镇党委、镇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第四十一条  严守政务纪律。未经镇党委、镇政府批准或统一安排,镇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等。镇政府及各部门不得举办无实质性内容的达标、评比和表彰活动。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镇政府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并向镇政府报告镇域范围内发生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镇政府请示。

第四十二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三条  镇政府各部门要坚持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从严治政,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队伍建设。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十章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经镇政府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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