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普陀区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疾控中心,有关街道镇,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2019年上海市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2019年上海市普陀区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9年上海市普陀区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实施方案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5日


附件:

2019年上海市普陀区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实施方案

为掌握普陀区放射工作单位(非医疗机构)辐射防护现状及发展趋势,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2019年上海市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普陀区实际,制定《2019年上海市普陀区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标

掌握普陀区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水平、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开展情况,分析放射性危害因素接触水平。明确防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最大限度地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切实降低放射性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覆盖全区所有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根据设置原则和监测工作任务的要求,确定监测机构3家(见附表4)。

监测对象范围包括γ辐射装置、加速器、工业探伤、行包检测仪、核仪表、密封源测井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排摸监测对象概况

协调相关部门,了解普陀区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情况(附表1)。

(二)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调查

调查用人单位的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持有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数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情况、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情况(附表2)。

(三)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核查用人单位放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附表2)。每家放射工作单位的每类设备至少监测1台。

(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调查用人单位个人剂量监测情况(附表2、3)。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调查用人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附表2)。年个人剂量≥20mSv的工作人员应重点调查其健康检查情况(附表3)。

四、项目管理要求

(一)组织实施

1.普陀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的监测工作。一是组织辖区非医疗机构完成调查表的填报;二是督促辖区相关机构认真完成监测上报任务;三是于2019年11月30日前做好区域自评工作(附表5)。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工作方案内容,完成调查与检测等相关工作(附表2、3),并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3.有关街道、镇协助完成全区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情况调查(附表1、4)

4.被监测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与检测,认真如实填写调查表,根据方案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附表2)。

(二)经费使用要求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数据报送

全部监测信息通过全国放射卫生信息平台实行网络直报。

1.有关街道、镇应于2019年9月16日前将《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概况调查表》(附表1),报至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被监测单位应于2019年9月16日前将《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详细情况调查表》(附表2)纸质盖章后报至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现场监测任务,并上报原始记录;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详细情况调查表》(附表2),通过全国放射卫生信息平台实行网络直报,纸质原件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质量控制

区卫生健康委加强对项目的组织管理,严格按项目要求和技术规范落实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指导检查。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完成对监测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

附表:

1.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概况调查表

2.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详细情况调查表

3.过量受照人员登记表

4.2019年普陀区非医疗机构监测名单

5.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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