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普陀区加快发展音频产业实施意见(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加快发展音频产业实施意见(试行)》(普文规范2018〕2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普陀区加快发展音频产业实施意见(试行)

   

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20年10月21

附件

 

普陀区加快发展音频产业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普陀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转型,根据《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和《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沪文创办〔2015〕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从事音频产业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方式

(一)支持领军企业引进

1、对于新引进的音频产业领军企业,根据企业对区域的贡献度,及对音频产业发展的带动引领作用,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

2、对区域贡献度较大的音频企业,租赁本区内办公场地自用的,可按合同金额30%以内比例给予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房租资助;购置本区内办公场地自用的,可按购房金额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本区内自用办公场地开展信息化、硬件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等综合改造且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投资额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平台运营

鼓励企业建设高质量的音频信息综合运营平台,重点扶持移动端平台运营,对于平台月活跃用户数达到500万及以上规模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支持优秀音频内容制作

推进优秀原创音频作品制作,鼓励创作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题材形式多样、内容健康向上的音频作品。对优秀音频内容制作的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初创型音频内容制作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版权交易和服务

鼓励企业搭建权威的音频产业版权交易及监测平台,推动音频产业良性发展,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企业在普陀区实现版权交易转让,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音频产业设备研发和制造

支持音频产业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和制造,推动语音识别、智能交互等领域新技术的开发运用。企业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对各类音频产业新技术有突破性研究,有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区域产业集聚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各类新技术研发项目,经认定,可按投资额2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支持音频产业衍生品开发

支持音频IP相关衍生品的开发,对音频IP衍生品开发销售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引进、培育音频产业机构

推动专业用户生产内容模式(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简称“PUGC”)发展,对于在普陀区设立专业音频人才培训机构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资助。设立“名人工作室”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资助。

(八)支持音频产业重大活动

在普陀区引进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音频产业峰会、论坛、展会等的企业,经认定,可按运营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使用管理

(一)区文化局(文创办)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文化局(文创办)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文化局(文创办)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投促办专窗协助区文化局(文创办)做好政策咨询、解答。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资助、奖励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扶持对象享受的各级各类政策从高不重叠计算。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意见自20181026日起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