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居民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办事指南来啦! 2026年03月1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行政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二、受理单位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三、适用范围

  内地居民、现役军人离婚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条款

  五、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婚姻登记处职权范围;

  (二)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现役军人;

  (三)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四)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六)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七)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六、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需原件)

  (一)内地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因故不能出具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本市居民如果符合“两个免于提交”相关规定的,可以使用身份证电子证照;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二)现役军人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本人有效军人证件;

  3.团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4.本人的《结婚证》;

  5.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三)离婚申请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审查及登记时须提供《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四)照片: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同版正面免冠证件照。

  七、登记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

  (二)冷静期(当事人可在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审查及登记(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离婚协议书、证件照片,办理登记后发给离婚证)。

  八、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离婚条件的,可受理其离婚申请,并在冷静期届满后予以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其申请或办理登记。

 九、受理时间

  周一—周六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夏令时间(6月1日至9月30日)

  下午14:00-16:30

  十、受理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普陀区市民服务中心)

  十一、咨询电话及邮箱

  电话:021—62455667

  邮箱:pt62455667@qq.com

 十二、预约方式

  “随申办市民云”APP

  “上海民政”微信公众号

 十三、投诉监督

  当事人如发现受理单位及登记人员有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行为,可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45。

  温馨提示

  (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者能够由婚姻登记机关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结婚登记电子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二)如在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当事人身份改变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民政局或任一区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如结婚登记后身份证件信息发生改变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建议当事人申请离婚前来电咨询。

  (三)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咨询办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4.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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