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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蓝天 2019年04月08日
一、概况
1、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2、案由:寻衅滋事
3、受援人:吴某
4、援助机构: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
5、承办律师:于玮律师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简介
2017年5月,王某(另案处理)、吴某及贾某(另案处理)至本区某游戏厅内,与要求王某退回工作介绍费的被害人夏某会面,双方为退费事宜发生争执,王某率先殴打夏某,贾某见状推搡阻拦夏某逃跑,吴某在旁参与殴打,致夏某轻微伤。三人将中介费退还夏某后离开,夏某随即报警。吴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因其属于未成年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由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承办经过
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指派通知后,指派富有相关案件经验的博和律师事务所于玮律师担任吴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于律师接手该案后,立即与受援人家属取得联系告知法援指派情况,并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与吴某及其家属进行了面谈,了解本案始末,对案情有了完整的了解。受援人表示,案发时,由于受害人不仅对他们破口大骂要求退回中介费,还敲诈勒索要求他们赔偿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和工资,双方为此发生激烈的争吵,王某(系受援人姐姐的男友)冲动之下先动手殴打了夏某,随后受援人出于气愤亦参与了殴打。于律师认为,首先要让吴某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向被害人诚意致歉、积极赔偿,获取被害人谅解。在于律师的建议下,受援人及其家属给予被害人4万元经济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四、法律意见
于律师就本案向检察院提交了《交换意见书》,表达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建议对吴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1.犯罪嫌疑人吴某仅造成一人轻微伤的损害结果,情节轻微,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情节恶劣”须具备“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或“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条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仅造成1人轻微伤的损害结果,据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2.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吴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有固定的工作,与姐姐居住在一起,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事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向被害人道歉并积极赔偿人民币肆万元整,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承办律师认为,鉴于犯罪嫌疑人吴某仅造成一人轻微伤的损害结果,同时其具备未成年人、自首、积极赔偿等多方面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承办结果
经过沟通和努力,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于律师的意见,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吴某向检察官、法援中心及承办律师表示感谢,并承诺一定改过自新,孝顺父母,踏实工作回报社会。
六、律师感言
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都不成熟,易冲动,思想尚未定型,辨别是非的能力差,而且好胜心及模仿性又极强,这就使得他们往往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因一时冲动犯下错误。本起案件中,如果对吴某进行起诉,那么其今后的人生道路将时刻伴随一道永不磨灭的伤疤,无处可藏。作为律师理应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帮助迷途知返的吴某,为他未来的人生方向多留一条美好的航道、撑起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