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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法律援助案例 2023年02月01日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8日13时许,顾某在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真光路公交站,搭乘一辆开往嘉怡路海波路方向的950路公交车。顾某上车后,在该车前排靠司机一侧的座位落座,但是,另一位与顾某同时上车的中年乘客严某却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严某搭乘公交车未佩戴口罩,司机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制止其上车,严某表示:“钱我已经投了,必须上车,不然把钱还给我。”司机再次表示不能这样操作,严某便就近去便利店购买口罩。严某下车期间,严某的妻子堵住公交车前门,和公交车司机争论,不让公交车开走。中年夫妻和公交车司机争执期间,顾某一言不发地坐在座位上观望发生的一切。

一分钟后,严某买好口罩再次上车,严某夫妇与公交车司机再次就防疫规定吵嚷起来。这时,原本在旁听的顾某突然按捺不住激动的情绪,与公交车司机激烈争吵起来,其直接从座位上起身冲到驾驶席旁边,对着公交车司机一顿辱骂。公交车司机见状,反而不再理会,专心开车。

顾某见公交车司机不理不睬,更加愤怒,心里生出“让公交车司机出点事故、为其狂妄态度付出代价”的想法。在车辆正常行驶至金鼎路高陵路附近时,顾某突然动手拉拽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司机不得不紧急制动刹停车辆。车辆停稳后,顾某仍不解气,继续挥拳击打公交车司机头部,后被其他乘客拉开。公交车司机报警后,顾某下车逃逸。经司法鉴定:公交车司机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2021年4月6日,顾某因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2021年5月25日,本案侦查终结,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6月9日,因顾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法援律师曾律师为顾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案提供法律援助。

通过会见,曾律师了解到,顾某已在监所中写下了《悔过书》,其对一时脾气上头、拉拽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又殴打司机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真心悔过。但是,顾某认为当时给公交车行驶造成的影响较小,公交车只是晃动了两下就停在路中,车头稍微偏离了原来车道,当时其自以为事情不大、不构成犯罪,就趁乱下车走了。听取了顾某的陈述后,曾律师向其解释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方式、行为特征和刑罚后果,帮助顾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性质,消除其对法律的疑问。最后,双方商议了初步的辩护方案。

2021年6月23日,曾律师向顾某讲解了认罪认罚制度的意义与后果,听取了顾某本人的意见,最后在曾律师的见证下,顾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对其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顾某表示接受。

2021年7月15日,本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曾律师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1. 顾某拉拽方向盘的行为造成了车辆轻微晃动,但没有造成任何其他严重后果,犯罪行为导致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2. 虽然,顾某后续还击打了驾驶员,但该行为发生在车辆停稳之后,实际并未妨害安全驾驶;3. 顾某还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恳请法庭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曾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顾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上海首例妨害安全驾驶入刑案件。此前,该类行为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刑,刑罚较重。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增设,完善了我国对不同程度的妨害驾驶行为科以行政处罚、刑法轻罪、刑法重罪的梯度处罚体系,一方面发挥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另一方面也满足罪刑均衡的要求。

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过专业、及时、有效的辩护工作,充分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细致讲解,使受援人准确认识行为性质。法援律师在深入研究新增设罪名,准确把握该罪的立法意图、入罪条件和具体适用,确保定罪量刑适当。随后通过深度专业分析,向受援人详细讲解了行为性质,消除其心中疑虑,加深对法律和社会规则的认知。

二是挖掘细节,为受援人积极争取满意量刑。经法援律师梳理事实、挖掘辩点并充分沟通,检察机关认定了公安机关未予认定的自首情节。在受援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法援律师还积极与办案机关协商量刑,为受援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

三是温情援助,受援人充分感受人文关怀。释法说理之外,法援律师也注重为受援人疏导心结、安抚情绪,助其回归平和的心理状态,更从容的应对关注度高的直播庭审,也为其回归社会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