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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新就业群体职业伤害生活保障费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5年10月1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案情简介】

1、案件基本信息

受援人(原告):陈某,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系残疾人、外来人员、农民工、新就业群体、外卖骑手。

援助律师:尹健全律师  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被告:B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系某外卖平台企业。

    2、案件事实

受援人陈某系某外卖平台骑手。

2023年3月10日,陈某在订单配送途中,在上海市于丰路普济路东约1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至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皮裂伤、下肢损失、右侧开放性胫腓骨下端骨折、踝关节损伤、三角韧带扭伤等。

2023年5月1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静安人社职认(2023)字第43号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认定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职业伤害确认范围,现予以确认为职业伤害。

后经持续治疗,2024年8月6日,上海市静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劳鉴(静)字Z24070009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B平台企业,未依法向受援人支付治疗期间的生活保障费。受援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办理过程】

2024年11月26日,受援人向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当日便认真审核材料,确认材料无误后,当日便指派了援助律师进行援助工作,并对整个办案过程进行了全程的把控与指导。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高度重视此案的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阶段:及时约见受援人,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收集证据与事实梳理

援助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第二天一早便约见受援人,办理相关委托授权手续。并立即协助受援人整理了医疗记录、职业伤害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关键证据,明确了其与B公司之间的新就业群体的用工关系,为后续维权提供了证据支撑。

第二阶段:先行提起仲裁前置的流程

本案需要劳动仲裁前置流程,但是实际上仲裁委不受理此类案件,所以在2024年11月28日,援助律师首先协助受援人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生活保障费。

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只有拿到该通知书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阶段: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制定诉讼策略以及与法院沟通调解
    在收到上述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后,援助律师便第一时间协助受援人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提起民事诉讼后,在调解阶段,被告B公司仅愿意支付受援人1万元解决本案,在援助律师的分析以及受援人本人的意愿下决定不接受此次的调解方案,继续等后续的开庭审理。

由于本案属于典型的新型案件,全国公开可查的案例少之又少,于是援助律师组织律所多位专业律师进行了研讨分析,并且搜集了部分案例,向市人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信息公开,调取本案所涉及的两个法律文件(因为案涉法律规定并未公开,所以只能申请信息公开进行调取。)

于此同时,援助律师也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征询主审法官对于本案的看法,了解法院裁判动向,以致于能够为受援人制定最佳的庭审方案和代理意见。

 

【办理结果】

办理过程中,援助律师积极搜集相关案例以及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

经过大量的准备工作,代理人针对本案有了自己的初步意见。起初,本案受援人诉请的金额还是蛮高的,告达20多万元,受援人是主张了17个月的生活保障费,其计算标准是按照上海市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主张的。

但是经过大量的搜集案例发现,现有案例全部均按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支持的,同时生活保障费支持的时间段参考停工留薪期的期间,需要连续病假单作为支撑,并且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是本案受援人的病假单并不连续,也仅有10个月左右,所以受援人的证据与受援人的诉请还是有很多出入的。

于此同时,经过援助律师与主审法官的正向沟通,主审法官给了援助律师一个上海的判例,该判例目前仅能通过法院系统查看,因同属上海的案件,所以该案例对于本案参考意义巨大,该案例也是仅以最低工资的标准支持了生活保障费。

综合了上述意见后,援助律师约见受援人,告知可能的庭审结果,受援人非常认可援助律师的分析,经过本人的思考后降低了预期。

2025年7月3日,本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方案:即被告B公司于2025年8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生活保障费人民币20,070元;双方就2023年3月10日事故引发的争议全部了结,原告不再就此事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该调解结果既保障了受援人的基本权益,也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纠纷,涉及平台用工模式下新就业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法律示范意义。该案不仅切实维护了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为平台经济背景下新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机制构建以及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重要借鉴。

1、明确平台责任,推动平台企业落实法律责任与社会义务

平台经济迅猛发展,催生了大量新型就业形态,但也带来了权益保障缺失等问题。本案中就是典型的新就业群体职业伤害保障案例,法院在调解中明确了平台企业对骑手职业伤害应承担的生活保障义务,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该案的处理结果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平台企业不能因其用工形式的“新型”而规避其作为用工主体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有助于遏制平台企业通过复杂合作模式转嫁用工风险的行为,也有利于推动平台企业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机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2、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机制,增强制度适应性与包容性

法院的调解实际上支持了当前国家关于“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等相关政策导向,也为相关法律与政策的完善提供了实践依据。

当前,我国正面对快递员、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庞大新就业群体的保障需求,亟须构建一套与其就业特点相匹配的保障机制。本案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职业伤害保障不应因用工形式差异而存在保障缺失,劳动者的健康权、生存权必须得到平等保护。这为下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探索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提供了重要参考。

3、凸显法律援助实效性,畅通劳动者维权渠

本案中,法律援助在帮助陈某实现权利救济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指派律师、提供专业支持,有效弥补了劳动者在法律知识、举证能力、谈判地位等方面的弱势,体现了法律援助在平衡劳资力量、实现司法公平中的关键功能。

本案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代理,不仅帮助受援人梳理证据、明确诉求,还在仲裁前置程序受阻后迅速转向诉讼,并通过类案检索、政策调研、与法官沟通等多种方式提升案件胜算。这一过程充分显示出法律援助不仅是“授人以鱼”,更是“授人以渔”,通过专业服务切实增强劳动者的维权能力和信心。

4、推动政策与立法完善,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规范发展

本案作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的代表性案例,其处理过程和结果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和推动意义。随着类似纠纷逐渐增多,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裁判规则和政策建议,可为国家和地方层面出台更明确的平台用工劳动保障政策提供实践依据。

5、增强社会公众权利意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本案通过法律援助成功维权,具有较强的宣传教育意义。它不仅让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识到自身享有获得职业伤害保障的权利,也增强了他们依法维权的信心。

 

综上所述,本案虽为个案,但其意义远超案件本身。它不仅在司法层面确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权利,也在政策层面推动劳动保障制度与时俱进,更在社会层面彰显了法治的进步和正义的力量。未来,应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保护新就业群体权益中的桥梁作用,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更加包容、公平、可持续的劳动保障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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