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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刘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6年03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案情简介】

刘某某系外省来沪从业人员,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社会招聘方式入职亚细亚陶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2024年4月15日,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劳动合同,约定新合同期限自2024年5月13日起至2027年5月12日止。工作期间,刘某某任职于财务部PFC岗位,月固定工资为9900元,工作地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潮州路599号金明大厦401室,实行标准工时制,即做五休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后因用人单位经济效益连年下滑,无力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长期存在拖欠工资等情形,双方经友好协商,于2025年4月10日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致意见,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该协议书对解除时间、款项支付等核心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劳动合同于2025年4月30日正式解除;用人单位应向刘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9600元,2024年12月工资8670.45元、2025年1月工资5727.84元、2025年2月工资4987.05元,2025年3月、4月工资按刘某某实际出勤情况核算结算;同时,支付2023年年终奖9603元,2024年年终奖按用人单位绩效评估结果及刘某某当年实际出勤情况折算支付。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支付了大部分约定款项,剩余经济补偿金及2024年年终奖却迟迟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双方就此产生劳动争议。截至本案审理期间,该用人单位已处于停运状态,无力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2025年9月15日,刘某某自行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仲裁请求为两项:1. 裁决用人单位支付2024年年终奖9603元;2. 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23600元。经仲裁委庭前调解未果,刘某某于2025年10月20日向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寻求专业法律支持。援助中心审查后依法受理该案,并指派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朱磊律师承办。朱磊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刘某某,仔细查阅、复制本案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制作谈话笔录,规范办理委托手续,全面摸清案件细节。经细致阅卷、梳理案情后,朱磊律师向刘某某耐心分析案件走向,明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两项仲裁请求均具备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后续过程中,朱磊律师持续与刘某某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告知案件进展,充分倾听其诉求,双方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为案件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5年11月11日、2025年12月1日,仲裁委先后两次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用人单位经仲裁委合法送达《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依法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庭审中,朱磊律师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清晰阐述代理意见、逐项出示相关证据,其观点得到仲裁员的认可。2025年12月17日,仲裁委依法送达《裁决书》,最终全额支持了刘某某的两项仲裁请求。该案取得圆满结果,刘某某对裁决结果及朱磊律师提供的高质量法律援助服务表示高度满意,多次向朱磊律师及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表达感谢。刘某某明确表示,鉴于用人单位目前的停运状态及消极回避态度,若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拖欠劳动者相关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争议焦点明确。结合仲裁庭审重点,承办法援律师围绕以下两个核心争议点,精准发表代理意见,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一、刘某某仲裁请求第一项中,主张的“2024年年终奖”与用人单位所述“13薪”系同一款项,金额应认定为9603元。

首先,双方于2025年4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第三条明确约定,“2024年年终奖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和实际出勤情况折算”,该约定清晰明确,足以证实刘某某主张的款项性质为“年终奖”。其次,2025年6月17日,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陈某某与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确认的《对账表》记载:“2025年剩余未付,目前总欠金额(截至6.4)49203.00,未发补偿金39600,24年未发13薪9603.00”。该金额与刘某某《收入纳税明细》中记载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9900元(用人单位已垫付税额297元,扣除后剩余9603元)完全一致。综上,《对账表》中的“24年未发13薪”与《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中的“2024年年终奖”系同一笔款项,据此可确认2024年度刘某某应得年终奖金额为9603元。

二、经济补偿金差额23600元的计算具有充分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2025年6月17日,刘某某与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陈某某通过微信完成对账后,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流水专用回单》记载,用人单位分别于2025年6月20日、2025年7月29日各向刘某某支付8000元,合计支付16000元,该两笔款项的交易名称均记载为“工资”。同时,刘某某《收入纳税明细》显示,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39600元已申报税额0元,该款项属于工资薪金范畴。结合本案事实,无论是2024年年终奖还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均属于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薪金,因此将用人单位已支付的16000元从约定的39600元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计算得出经济补偿金差额为23600元,该计算方式合理合法、依据充分,无任何争议。

综上所述,刘某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适当履行自身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及2024年年终奖,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承办法援律师在庭审中恳请仲裁委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决,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最终,仲裁委的裁决意见与法援律师的代理意见完全一致,案件处理结果符合受援人心理预期,切实实现了法律援助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核心目标。

在此,法援律师郑重且善意地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始终坚守“以人为本”的核心经营理念,尤其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更需格外重视每一位员工的合理诉求,审慎兼顾企业、员工与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全力促成各方利益的平衡共赢,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向奔赴。

践行法治精神、助力依法治国、守护国泰民安,是每一位法援律师与生俱来的责任与使命。能够以专业之力化解劳资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法治建设贡献微薄之力,我们深感骄傲与自豪,也将始终坚守岗位、履职尽责,持续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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