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规定 2015年07月27日     来源: 普陀房管

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可按人口计算,也可按行政级别、技术职称计算,由购房人任选其中一种标准。

以人口为计算标准的,则人均建筑面积为24平方米。

以行政级别或技术职称为计算标准的,则按下列标准执行:

75平方米—一般职工、干部;具有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85平方米—科级干部;具有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高级工证书的技术工人。

10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120平方米—副局级干部。

140平方米—正局级干部;教授、研究员以及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各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50平方米—无业、待业、孤寡老人。

购买高层公有住房或装有电梯的独用成套公有老公寓住房的,可以职级或人口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提高10%的建筑面积按成本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