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2021年07月01日 来源: 普陀房管
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须核验原件):
一、本市户籍(适用于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为本市户籍)
序号 | 收件内容 | 收件要求 |
1 |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 |
2 |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公务员以在职证明代替劳动或工作合同)。 | 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3 |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交原件。 |
4 |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或户籍证明。 | 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5 |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承诺、结婚证、离婚证);离婚人员需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结婚未生育子女需提交未生育承诺。 | 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中未婚承诺和未生育承诺交原件。 |
6 |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未婚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 | 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7 |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为本市常住户籍人员,需提交该常住户籍住房的房屋权属凭证,除户籍地住房外,另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和管理该公有住房物业公司出具的《住房面积情况调查表》,拥有本市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书等书面证明材料。 | 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中《住房面积情况调查表》交原件。 |
8 |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本市户籍地住房已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 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9 |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重新审核准入资格,需提交《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重新审核联系单》。 | 交原件。 |
10 | 区住房保障机构认定应当补充的其他材料。 | 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注:按照《关于推进本市公租房申请便利化的通知》规定免于提交的材料,本人可免于提交。
二、非本市户籍(适用于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
序号 | 收件内容 | 收件要求 |
1 |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 |
2 |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公务员以在职证明代替劳动或工作合同)。 | 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3 |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交原件。 |
4 |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 | 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5 | 港澳台居民需提交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士需提交《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 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6 |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未婚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 | 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7 |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或户籍证明。 | 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8 |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承诺、结婚证、离婚证);离婚人员需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结婚未生育子女需提交未生育承诺。 | 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中未婚承诺和未生育承诺交原件。 |
9 |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和管理该公有住房物业公司出具的《住房面积情况调查表》,拥有本市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其中共同申请人为本市常住户籍人员,需提交该常住户籍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 | 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中《住房面积情况调查表》交原件。 |
10 |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本市户籍地住房已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 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11 |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重新审核准入资格,需提交《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重新审核联系单》。 | 交原件。 |
12 | 区住房保障机构认定应当补充的其他材料。 | 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注:按照《关于推进本市公租房申请便利化的通知》规定免于提交的材料,本人可免于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