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申报的处理 2023年08月23日 来源: 普陀房管
(一)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
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口、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1、不如实填报有关申请表的;
2、提供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3、发生人员减少等情况未按规定报告的;
4、拒不配合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查工作的;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隐瞒虚报行为的处理
对有隐瞒虚报行为的申请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和程度,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当面训诫,限期改正;
2、取消其当期申请资格;
3、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
4、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5、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资格;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三)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理
对申请人以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或者单位,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和程度,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当面训诫,限期改正;
2、按规定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3、向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