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房维修资金归集标准 2024年01月15日 来源: 普陀房管
(一)购买新中国成立后竣工的独用成套多层和高层公有住房的,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缴付房屋维修资金。多层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1.9元缴付房屋维修资金;高层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8元缴付房屋维修资金,并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100元的住宅电梯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多层和高层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均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
(二)出售独用成套公有老公寓住房的维修资金,按下表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
装电梯 | 未装电梯 | |||
出售人 | 购房人 | 出售人 | 购房人 | |
钢混 | 215.6元 | 27.0元 | 107.8元 | 27.0元 |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 172.6元 | 21.6元 | 86.3元 | 21.6元 |
同时,出售人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装有电梯的公寓住房,出售人还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100元的住宅电梯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
(三)独用成套公有新式里弄住房的出售人和购房人,按上述(二)中未装有电梯的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公寓住房标准,缴付住房维修资金和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