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普法——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遭一楼住户阻拦,法院怎么判? 2024年10月08日 来源: 普陀房管
一、案情介绍
本案中的老旧小区,居住在这里的多名业主年逾古稀,希望通过加装电梯改善其出行。该家属院某单元共有14户业主,其中12户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1楼两户业主不同意加装电梯,在征求业主意愿的过程中,其中一名1楼业主签署“不阻挡”意见,另一名1楼业主和其余业主均在业主意愿签署表上签署“同意”意见。但在施工过程中,1楼的业主却突然反悔,两业主均以其影响采光、通风等为由阻挠电梯施工。社区多次组织沟通、调解均未果。为此,该单元其他住户将1楼两户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对该单元电梯安装施工的阻碍和妨碍,配合加装电梯合同继续履行。
二、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楼栋就加装电梯事项参与表决时同意加装电梯的户数已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应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且有关行政机关亦批复同意案涉小区加建电梯计划。其他住户在加装电梯受到阻挡的情况下,请求1楼两户业主不得阻挡加装电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坚持法治原则。该楼加装电梯事宜已经获得该栋楼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程序合法。对于依法加装电梯行为,如果其他业主阻挠施工,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如果其他业主阻挠施工造成损失,施工单位等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在无明显影响低层住户利益的情况下,应秉持崇德修睦、与邻为善、包容互让的原则,给予理解和适度容忍,共同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如加装电梯后在采光、通风等方面确对被告造成较大影响的,亦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