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普法——公房租赁户名变更办理程序 2024年12月05日     来源: 普陀房管

根据上海市《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沪房规范〔2024〕5号),公有房屋承租人申请变更租赁户名的程序有三个环节,具体如下: 一是申请环节。申请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变更租赁户名申请书; 3.《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4.承租房屋内所有的《户口簿》; 5.当事人对变更租赁户名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的,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提供不一致的证明材料。 对属于本市政府部门核发且已归集到电子证照库的申请材料,出租人能通过调用电子证照等途径获取的,申请人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二是受理环节。出租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受理的初审工作。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书面协商意见完整的,应当予以受理。如有缺项,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全。 三是办理环节。出租人受理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且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变更租赁户名审核手续,并按规定流程发放《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出具不予办理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