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提交材料

2024-07-02 17∶07 来源: 普陀房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家庭)。

(四)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情况说明(非本市户籍家庭)。

(七)申请人工作单位资质登记证明(非本市户籍家庭)。

(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需要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需要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十)申请人为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供应对象的,还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十一)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十二)申请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十三)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