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系统单位可售公房确认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5-16 09∶05 来源: 普陀房管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改办),市政府各委、办、局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9〕38号)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转变职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现就本市系统单位可售公有住房确认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以前竣工的系统公有住房,取消可售公房确认的行政审批手续。产权单位可按照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规定,直接向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竣工日期以《房地产权证》记载为准。

二、以后竣工的系统公有住房,未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许可,不予出售。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