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3日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9日

上海市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加强决策公开、政策解读与咨询、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政府公信力、治理能力和法治水平所设的系列制度安排。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区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第三条(适用范围)

区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

各行政机关应做到法定公开事项主动公开到位,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以公开促落实、优服务、强监督。

第五条(组织领导)

区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机制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是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工作机构)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指定专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下达的各项公开要求;

(二)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本机关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

(五)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六)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

(七)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组织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各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七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各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梳理公开事项,规范公开流程,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效能。

第八条(数据共享应用)

深化政府公报数字化转型,推进统一政策发布平台建设,实现数据共享应用。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各行政机关应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实际情况需要新增、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及时更新并公开。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对涉及个人或者组织重大利益、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草案解读、起草说明、政策依据等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完成意见收集后,在决策出台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

第十一条(政府会议公开)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行政机关在制订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经区政府同意,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等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参与讨论审议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执行全过程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作出的工作部署,依法向社会公开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信息,包括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工作进度、后续举措等。

第十三条(财政信息公开)

区府办会同区财政局健全本区财政信息公开制度,设立专栏及时公开部门和单位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转移支付、财政专项资金与直达资金、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国有资产、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等信息。

第十四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公开)

对于本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应依法公开项目审批情况、招投标、土地征收、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行、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公开)

对于本区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各职能部门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情况、履约情况、相关信息变更等内容。

第十六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公开)

涉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相关部门应主动公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和本地区、本行业应重点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对于主(合)办的建议和提案,主(合)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于会办的建议和提案,各会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第十八条(审计结果公开)

区审计局要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以公开促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照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

第十九条(权责清单公开)

各行政机关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清单形式公开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要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公示)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主体资格、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行政检查事项、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各行政机关应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依规要求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监管情况公开)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住房保障、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政务服务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一网通办”平台延伸,推动政策文件实现“阅办联动”;统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规范完善并及时更新办事指南。

第二十四条(公开范围拓展)

各行政机关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向居(村)、国有企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延伸,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重要利益的关系。

第三章 政民互动

第二十五条(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综合选用文字解读、图示图解、短视频等解读形式展现内容。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应带头解读政策,通过“政策公开讲”等形式,探索建立“处长(科长)讲政策、专家评政策、媒体看政策”三位一体解读机制。

第二十六条(精准推送)

各行政机关应围绕市民企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政策,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开展精准推送,实现“政策找人、政策找企业”。

第二十七条(新闻发布)

宏观经济部门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区新闻办做好新闻发布活动,及时阐释政策信息。

第二十八条(回应关切)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风险研判、回应机制,按照“谁主管谁回应、谁处置谁回应”的原则,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区宣传部门应给予充分指导,协调做好新闻报道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众参与)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畅通高效的沟通机制,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第三十条(政府开放活动)

各行政机关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政府开放活动,主动听取参与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做好反馈回应。

第四章 公开机制

第三十一条(公文公开属性认定)

各行政机关在起草公文时,应同步明确公文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政策解读配发情况及发布要求等。

第三十二条(法定主动公开事项管理)

各行政机关应强化法定主动公开事项管理,推动法定公开事项主动公开到位。

第三十三条(保密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十四条(发布协调机制)

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意见办理;无法区分的,由区府办会同有关机关协调决定。

第三十五条(发布渠道)

“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是本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统一设置公开栏目,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应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公开,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

第三十六条(公共查阅点)

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应设立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安排工作人员提供咨询、引导服务。依据《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和服务规范》,利用社区、园区、驿站等现有空间,推进政务公开专区建设。

各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区档案馆、区图书馆。

第三十七条(政府公报)

政府公报是区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全量政策文件的集中、统一、权威、动态首发窗口,其刊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文本均为标准文本,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上海普陀”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电子版政府公报,提供在线阅读、检索、下载服务。

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设立发放点,向公众免费赠阅政府公报。

第三十八条(年度报告)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制、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通过“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公布。区府办应于每年2月20日前,编制、公布区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九条(依申请公开)

各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依据《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第四十条(考核监督)

本区每年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区府办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体系并予以公布。区府办每年对本区各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规定》第五十一条等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三)未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四)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府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普府〔2022〕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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