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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2022年07月25日 来源: 生态环境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制定《2022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2022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本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继续践行“严慎细实”的作风,围绕市生态环境局总体工作目标和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化“放管服”改革,夯实本区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探索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新模式,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保障城区辐射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以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为根本方针,进一步深化“两个一流”的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两个零容忍制度,推进各项辐射安全制度与监管职责的落实,及时消除各项安全隐患,完善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各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的全区辐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辐射安全事故。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污染防治科(辐射安全管理科)(以下简称“污防科”)
1.牵头制定年度辐射安全监管与专项工作计划,按要求报送各类工作信息,编制各项工作总结;
2.每季度组织各相关科室、大队、监测站召开辐射安全工作例会;
3.组织开展辐射应急演练和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组织辐射相关工作培训;
5.负责局相关科室监管人员和局执法大队现场监察人员的体检及健康档案的维护;
6.加强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7.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的日常监督检查;
8.督促企业及时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9.负责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数据库的信息校验、维护工作。
(二)行政审批服务科(以下简称“审批科”)
1.负责涉核与辐射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做好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登记表备案管理;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动态更新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数据库的信息。落实好开展生产、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单位(加速器除外,跨区使用除外)和生产III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行政审批以及Ⅳ类、Ⅴ类放射源转让审批及备案;
2.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3.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相关项目名单提供给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并抄送污防科,包括:
(1)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通讯基站)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
(2)已完成自主验收的区局负责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项目、除通讯基站外其他采用备案制的辐射类建设项目名单;
4.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相关项目名单提供给局执法大队开展监督检查,并抄送污防科,包括:
(1)电离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
(2)区局负责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辐射类建设项目名单;
5.对经审批的重大辐射项目的信访进行处置。
(三)局执法大队
1.对本区范围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按市总队下发名单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并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
2.按每年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突击检查;
3.每季度对审批科移交的电离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19〕10号)的要求,结合本区辐射管理实际,开展辐射类建设项目中后期监管。对未及时完成自主验收的、年度评估报告逾期未交的及其它各类辐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按要求开展日常检查,通过移动执法终端将对各核技术利用单位日常检查的信息实时录入上海市核技术利用管理信息库,同时核对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数据库的信息,并现场督促被检查单位及时维护更新;
6.对依法提出责令改正要求的单位,跟踪检查其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报告上传至上海市辐射管理信息系统;
7.负责局执法大队和污防科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检定;
8.负责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
9.对一般性涉辐射信访进行处置;
10.配合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开展部发证单位的监督检查;
11.负责对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12.完成市、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各项执法检查工作。
(四)环境监测站
1.对当年已完成自主验收的区局负责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项目等采用备案制的辐射类建设项目名单开展执法监测;
2.每季度对审批科移交的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通讯基站)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开展执法监测;
3.开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执法监测工作,对已建成的基站进行执法抽测;
4.开展辐射项目的信访监测、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其它相关监测工作;
5.负责监测人员的培训、体检及健康档案的维护;
6.负责环境监测站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检定;
7.完成市、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各项环境监测工作。
各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详见《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各部门辐射监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四、工作内容
(一)推进辐射行政事项规范化建设
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区级辐射事项“一网通办”流程再造,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标先进”相关要求,进一步理顺本区辐射事项办理流程,提升全区政务服务能力;规范全区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数据填报,切实提升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管理系统对辐射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
开展技术核查评估。对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及证前审评开展技术辅助工作,对持证单位提交的年度评估报告内容进行复核,对全区核技术利用单位国家库数据进行核查,以进一步发挥协助管理部门找准短板、排查隐患作用,提升审评、监管、执法的效率和质量,推动相关制度贯彻执行与效果评估。
(二)配合开展辐射执法检查标准化建设
落实分级分类管理。根据《2022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开展辐射执法相关工作。进一步突出精准、科学、依法监管,实施辐射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继续探索对风险较小单位的“互联网+”监管模式。考虑疫情防控与医疗诊治需求,研究医疗机构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
规范全区执法行为。根据市执法总队编制的辐射领域执法检查指引和核技术利用活动执法相关表单,利用移动执法系统,提升现场执法规范化水平。
推进隐患排查收官。逐一核查风险点和薄弱环节,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管理,全面做好隐患排查和“问题销号”,筑牢辐射安全防线。
(三)推进辐射监管体系机制化建设
配合市级层面开展工作。协同配合市级层面技术支持、监督监测、现场执法、应急处置、培训宣传等各项工作。
在原分级分类辐射安全监管模式下,深化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监管机制,提高辐射监管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实效性。
(四)推进辐射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根据市辐射安全中心制定的体系化培训框架,加强本区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监管、执法、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依法行政理念,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市环境执法总队编制的专项执法指引,开展辐射领域执法练兵活动,加强辐射领域典型案例宣贯,提升执法能力。
加强辐射工作人员考核培训。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9号公告)精神,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对新政策新法规的考核和培训,做好相关的档案管理等工作。督促本区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持证上岗。
(五)以化解矛盾为重点,持续推进电磁辐射管理
加强对辖区内各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落实《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环办辐射函﹝2017﹞1990号)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的通知》(沪环保辐﹝2018﹞111号)要求中的环境保护管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科普宣传、环境信访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监管检查,推进《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HJ 1151-2020)等新实施的辐射监测标准的贯标和扩项准备工作。
继续以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化解邻避矛盾为重点工作,推进电磁环境知识普及,发挥好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作用,进一步形成合力,化解风险。
(六)强化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响应水平
针对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辐射应急方面的短板,有计划地组织应急培训,开展特定场景、高风险领域的应急演练,切实提高辐射应急响应水平。
附件:2022年普陀区辐射监测工作计划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8日
附件
2022年普陀区辐射监测工作计划
为做好本区辐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进一步巩固辐射环境监测计量认证成果,现就2022年度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安排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对当年已完成自主验收的区局负责的审批制或告知承诺制辐射类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其中,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和有信访投诉的电磁类建设项目要求全覆盖,其余项目抽测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
(二)对辖区内当年的备案类电离辐射建设项目中涉及放射源的项目(纯销售项目除外)开展全覆盖执法监测。超出监测能力范围的,可商市辐射安全中心配合指导。备案情况由审批科提供。
(三)开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执法监测工作,各区依照辖区内当年基站的备案情况,对已投入运行的基站进行执法抽测,备案数量在1000个以内(含1000个)抽测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抽测数量不得少于5个;备案数量在1000个以上的,按照超出部分的抽测比例由区监测站自行确定;对存在信访矛盾的基站必须进行执法监测,备案情况由审批科提供。
(四)负责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核与辐射事故时,配合国家、市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监测工作;
(五)按照信访调处属地化原则,开展辖区内辐射类信访监测工作,超出监测能力范围的,可商市辐射中心配合指导。
二、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年度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完成,要对该项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加强能力建设,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监督性监测,编写监督性监测报告,按计划完成年度监测任务。
(三)资质认定项目和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持证人员数量应满足辖区内监测工作的需要,不能符合要求的,年内要补齐。
(四)参加市监测中心组织的辐射监测大比武工作。
(五)配合市局完成体制改革后区级辐射监测工作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