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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2024年03月22日 来源: 生态环境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制定《2024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部署,2024年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和长三角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坚决守牢城市辐射安全底线与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深入践行“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化“放管服”改革,从严排查风险隐患,加强辐射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切实保障城市辐射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以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为根本方针,进一步深化“一流监管、一流监测”的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两个零容忍制度,完善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各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的全区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推进各项辐射安全制度与监管职责的落实,及时消除各项安全隐患,夯实监管责任,推进辐射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污染防治科(辐射安全管理科)(以下简称“污防科”)
1.牵头制定年度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按要求报送各类工作信息,编制各项工作总结;
2.每季度组织各相关科室、局执法大队、监测站召开辐射安全工作例会;
3.组织开展辐射应急演练和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组织辐射相关工作培训;
5.负责局相关科室监管人员和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体检及健康档案的维护;
6.加强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7.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市辐射安全中心的日常监督检查;
8.督促企业及时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9.负责生态环境部和“一网通办”政企平台的信息校验、维护工作。
(二)行政审批服务科(以下简称“审批科”)
1.负责涉核与辐射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做好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登记表备案管理;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动态更新生态环境部和“一网通办”政企平台的信息。落实好市局下放的开展生产、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单位(加速器除外,跨区使用除外)和生产III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行政审批以及Ⅳ类、Ⅴ类放射源转让审批及备案;
2.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3.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相关项目名单提供给监测站开展执法监测,并抄送污防科,包括:
(1)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通讯基站)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
(2)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已完成自主验收的区局负责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项目、除通讯基站外其他采用备案制的辐射类建设项目名单;
(3)新备案的电离辐射建设项目中涉及放射源的项目(纯销售项目除外);
4.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相关项目名单提供给局执法大队开展执法检查,并抄送污防科,包括:
(1)电离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
(2)区局负责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辐射类建设项目名单;
5.对经审批的重大辐射项目的信访进行处置。
(三)局执法大队
1.对本区范围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按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并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
2.按每年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突击检查;
3.每季度对审批科移交的电离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4.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区辐射管理实际,开展辐射类建设项目中后期监管;对未及时完成自主验收的、年度评估报告逾期未交的及其它各类辐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按要求开展日常检查,通过移动执法终端将对各核技术利用单位日常检查的信息实时录入上海市核技术利用管理信息库,同时核对生态环境部和“一网通办”政企平台的信息,并现场督促被检查单位及时维护更新;
6.对依法提出责令改正要求的单位,跟踪检查其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报告上传至上海市辐射管理信息系统;
7.负责局执法大队和污防科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检定;
8.负责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
9.对一般性涉辐射信访进行处置;
10、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开展部发证单位的监督检查;
11、负责对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12、负责对有信访投诉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移交监测站进行执法监测;
13、开展对第三方机构专项检查;
14、完成市、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各项执法检查工作。
(四)环境监测站
1.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当年已完成自主验收的区局负责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项目、除通讯基站外其他采用备案制的辐射类建设项目开展执法监测;
2.开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抽测工作,依照辖区内当年基站的备案情况,对已投入运行的基站进行抽测;
3.开展辐射项目的信访监测、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其它相关监测工作;
4.开展新备案的电离辐射建设项目中涉及放射源的项目(纯销售项目除外)的监测工作。
5.负责监测人员的培训、体检及健康档案的维护;
6.负责环境监测站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检定;
7.开展对第三方机构专项检查;
8.完成市、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各项环境监测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持续优化辐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
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深化“放管服”,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探索低风险类辐射安全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区级辐射事项“一网通办”许可、备案等业务流程再造,提升申请便捷性与审批高效性。跨前指导辐射类建设项目合理选址、规范编制、高效报审,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开展技术核查评估。根据需要依托技术支持单位评估,对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技术辅助工作,对持证单位提交的年度评估报告内容进行复核,对全区核技术利用单位国家库数据进行核查,以进一步发挥协助管理部门找准短板、排查隐患作用,提升审评、监管、执法的效率和质量,推动相关制度贯彻执行与效果评估。
(二)强化辐射安全监管
严格开展辐射监督执法。根据《2024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开展辐射执法相关工作。进一步突出精准、科学、依法监管;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情况复核。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辐射类)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常态化开展年度评估报告复核与国家库数据核查。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及重大隐患开展“回头看”,对相关重要环节“再排查”,加大对整改事项的后督察及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从严查处违法行为,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加大重点风险源监管力度。推进本区高风险移动放射源管理平台运行深化,严格落实γ射线移动探伤首次作业现场检查。持续做好放射源移动探伤、测井使用Ⅱ类放射源等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及废旧金属熔炼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防范化解辐射安全风险。
有序开展辐射监测任务。根据年度辐射监测工作计划,有序开展辐射执法监测和抽测工作,按时间节点上报各类监测报告。负责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核与辐射事故时,配合国家、市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监测工作。按照信访调处属地化原则,开展辖区内辐射类信访监测工作,超出监测能力范围的,可商请市辐射安全中心配合指导。
(三)持续完善辐射应急管理建设
逐步完善区域辐射应急体系。进一步深化本区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辐射应急体系,加强形势与风险研判,以系统思维做好防范化解风险的工作准备。
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开展本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宣贯,加强对应急队伍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的专业培训,开展特定场景、高风险领域的应急演练,提升本区辐射应急响应能力,保障本区辐射环境安全。
(四)推进辐射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
强化监管能力建设。根据市辐射安全中心制定的体系化培训框架,加强本区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监管、执法、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依法行政理念,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市环境执法总队编制的专项执法指引,开展辐射领域执法练兵活动,加强辐射领域典型案例宣贯,提升执法能力。
落实辐射工作人员考核培训。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9号公告)精神,分类指导好辐射工作人员考核、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市生态环境局对本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
(五)加强企业帮扶与公众宣传
开展对企精准帮扶。依托大数据开展环评和辐射安全许可排查,探索形成常态化执法帮扶工作模式;根据本区核技术利用行业发展,有针对性地开展辐射防护与安全系列专题培训,主动宣传和解读辐射安全最新法规、政策、标准,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辐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加强公众科普宣传。继续以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化解邻避矛盾为重点,做好信访调处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科普宣传,结合六五环境日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电磁、电离辐射环境知识。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