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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若干事项的通告 2024年07月26日 来源: 生态环境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2024年5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沪府规〔2024〕7号,以下简称《通告》),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本市外环线(含)以内区域和五个新城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自2026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
为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加强政策宣贯和执法监管,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开展自查排查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对照《通告》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排查,发现不符合高排放禁用区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场内车辆,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办理淘汰或清退;发现其它未进行环境申报登记(环保蓝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燃油机械和纯电动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过“一网通办”进行办理。
二、国Ⅱ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
根据《上海市鼓励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工作方案》,“对本市提前报废农业机械以外国二非道机械且购置同类机型新能源机械,并在本市完成新能源机械申报登记的所有人,给予更新补贴。具体申领条件和方法可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或“上海环境”微信公众号搜索“上海市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补贴申领指南”进行查询。
三、监管执法
区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开展相关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对于违反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规定、或者未按照要求申请并悬挂环保识别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处每台罚款一千元;对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处每台罚款五千元。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