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不分类,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2019-07-09    来源:生态环境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

一、个人混投生活垃圾

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200元罚款。

二、单位混投生活垃圾

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50000元罚款。

三、管理责任人混投生活垃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5000元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5000元罚款。

何为“管理责任人”?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对于上述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先是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之后才会予以罚款。

何为“拒不改正”与“逾期不改正”呢?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规定: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和30日内被发现同一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

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复查、城管执法部门复查发现仍有违反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定行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逾期不改正。

不仅仅只有罚款这么简单哦,为了加强对违法者的惩治力度,有关部门还会将单位、个人、管理责任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纳入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买房、落户、贷款、任职、享受优惠政策及评奖评优等等都会带来负面影响。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绿化市容部门提交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看完上述规定,虽说在当下乱扔垃圾不会被砍断手或施以杖笞之刑,但是惩治力度与决心不亚于古人。

为了守护我们美好的生态家园,请大家一定要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包装,分类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