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人员该如何规范执法? 2019-08-09    来源: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法》及各项单行法都规定了排污单位负有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的义务,但在实际执法中依旧存在不配合现场检查的情况,遇到此种情况时,执法人员该如何规范执法呢?

一、录像启用及录像内容

启用执法记录仪或其他摄像设备,对执法行为进行录像,录像内容应当包括被检查现场标识、当事人影像、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事实。 录像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声音、图像、影像来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如录音、录像、照片等。

二、出示证件及表明身份

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出示相关证件,不然当事人有权拒绝现场检查。

三、核实被检查单位

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询问,核实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地址,并同时询问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及职务。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单位的,收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收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说明来意及执法依据

告知当事人本次现场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告知其现场检查的法律依据。

五、告知回避权利及配合义务

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其负有配合调查、现场检查或者现场勘验的义务。如果案件承办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六、提出配合要求及告知法律责任

向当事人提出配合现场检查的要求,并告知其配合的内容及方式,同时告知其拒绝、阻挠、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责令改正及行政协助

如当事人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再次告知拒绝现场检查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拒绝现场检查不仅可以行政处罚,还将会面临治安拘留,更甚者,涉及到刑事犯罪。

八、证据固定与报告

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当事人拒绝现场检查的事实记录在案,并有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请在场人签字。执法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由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另案或并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