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2019-09-13    来源:生态环境

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其中,禁止建设区域包括:位于生态红线内禁止建设的项目,二级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建设的项目等。产业政策依据为: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另外,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实施后(1998年11月29日)投运、应当取得而没有取得环评批复或未纳入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的建设项目,不应核发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