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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普陀区公务卡制度执行和现金使用情况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年01月20日 来源: 上海普陀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制定的《普陀区公务卡制度执行和现金使用情况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
普陀区公务卡制度执行和现金使用情况考核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公务卡制度建设,减少公务支出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使用透明度,参照上海市《公务卡制度执行和现金使用情况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依据本区公务卡及现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含两镇)落实公务卡及现金使用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实施考核问责。对预算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公务卡及现金使用考核问责工作,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区级预算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三条 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卡及现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区公务卡及现金使用管理考核相关办法,指导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加强本部门的公务卡及现金使用管理,健全财政监督,牵头实施本区预算主管部门公务卡及现金使用考核。
第五条 区监察局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执纪监督,对推进公务卡及现金使用管理制度工作不力的预算主管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条 区审计局依据《上海市审计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本区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公务卡及现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本区预算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务卡及现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公务卡及现金使用管理相关办法,全面推进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公务卡及现金使用管理、监督、考核和问责。
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区公务卡及现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科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及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和报销工作流程,实现单位公务支出以使用公务卡和银行转账为原则、使用现金为例外,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对公务卡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反馈。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公务卡及现金使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率、现金使用率和检查监督情况。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率主要用于考核执行《普陀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的情况(包括财政拨款资金和非财政拨款资金)。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率=(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项目公务卡报销额+转账额)/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项目总经费。
现金使用率主要用于考核当年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支付总额中现金提取使用的比率(包括财政拨款资金和非财政拨款资金)。现金使用率=现金提取总额/(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额+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支付额)。
检查监督情况主要反映对本区预算主管部门执行公务卡及现金使用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率和现金使用率两项考核数据由财政业务处理平台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数据和设定的考核期间自动生成,数据通过系统接口方式经财政业务处理平台上报。检查监督情况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局、区监察局根据当年监督检查结果进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公务卡及现金使用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考核分值总分100分,其中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率40分、现金使用率40分、检查监督情况20分。
第十二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率高于或等于本区平均目录执行率得满分;低于本区平均目录执行率的,偏离度每低5%,扣2分,扣至0分止。
第十三条 现金使用率低于或等于区平均现金使用率得满分;高于区平均现金使用率的,偏离度每高5%,扣2分,扣至0分止。
第十四条 在当年执行公务卡及现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中,未被发现问题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检查监督情况得满分;被发现问题的,每个问题扣1分,扣至0分止。
第十五条 每月5日前,各预算主管部门将该部门(含下属预算单位)上月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率和现金使用率情况提交区财政局,每月15日前,区财政局对各部门上月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区财政局每年年初对上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汇总,计算生成初步考核得分,经反馈确认后,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将纳入区政府对预算单位的绩效考核,并作为本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指标。
第五章 考核结果问责
第十六条 根据公务卡及现金使用考核结果,对下列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等方面情形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实施公务卡及现金使用制度改革,或者实施不力的;
(二)不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和现金结算目录,或者执行不力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公务卡及现金使用违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第十七条 问责方式:
(一)对被考核单位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对被考核单位责任人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免职、辞退或解聘。
法律法规对问责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被考核单位及其责任人问责,应当按照问责追究的程序,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划分、情节轻重等因素确定问责方式的适用。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被考核单位问责的同时,应当追究被考核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公务卡及现金使用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财经纪律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管理要求制定本部门公务卡及现金使用考核问责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普陀区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普财[2014]70号文)即行废止。
附件:1.普陀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普陀区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
附件1
普陀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支付项目
备 注
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 |
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零星印刷支出。 |
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
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7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8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9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
10 |
会议费 |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
11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2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3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如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发生的支出。 |
14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5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16 |
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
注: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符合《普陀区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的支出除外)。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上述项目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仍应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流程办理支付。
附件2
普陀区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
序号 |
现金支付项目 |
1 |
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公务支出。 |
2 |
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停车费等费用中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现金收取的押金返还。 |
3 |
支付给本区和区外人员(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
4 |
支付给困难或病患职工、优抚对象或特殊人群等的一次性慰问支出;抚恤金、丧葬费;孤残儿童给养费中的零用金支出。 |
5 |
维稳等特殊工作需要的相关支出。
|
注:除目录规定的支出项目外,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及转账结算的,须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