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完善居(村)委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和区委《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设法治普陀实施意见》精神,我区以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为目标,全面推进居(村)委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已实现了各街道、镇居(村)委法律顾问全覆盖。为规范做好居(村)委法律顾问工作,制定了《普陀区完善居(村)委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经区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
普陀区完善居(村)委法律顾问制度
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居(村)委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保障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中“居(村)委法律顾问”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居(村)委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 主要目标:
(一)基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自治管理水平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居(村)委公共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格局。
(二)基层干部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不断强化基层干部依法治理意识,提升依法办事水平,逐步养成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
(三)基层群众的法律服务受益面进一步扩大。使居民群众不出居(村)就能享受到普惠性的法律服务,困难群体得到及时法律援助。
第四条 各街道、镇根据实际需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通过公开招聘、遴选等方式聘用本辖区内的居(村)委法律顾问。
第五条 签约可以采用街道、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或街道、镇、律师事务所、居(村)委员会三方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服务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六条 各街道、镇应将居(村)委法律顾问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顾问费标准由各街道、镇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 参与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是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注册,持有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三)拥有擅长行政法、民商法、诉讼法等专业的律师团队;
(四)热心社会公益,熟悉本辖区社区工作。
第八条 居(村)委法律顾问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规范;
(二)在本市注册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执业律师;
(三)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公道正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居(村)委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的,聘请方有权提前终止聘用合同:
(一)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居(村)委法律顾问职责的;
(二)在处理矛盾纠纷时,由于处置不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居(村)委法律顾问职责的。
第十条 区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指导管理、统筹协调全区居(村)委法律顾问工作;
(二)建立全区居(村)委法律顾问律师人才库,为街道、镇选聘顾问律师提供素质参考和人才储备;
(三)组织开展居(村)委法律顾问业务培训,每年组织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
(四)从区级层面定期组织对各街道、镇居(村)委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街道、镇主要职责:
(一)司法所承担所在街道、镇居(村)委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工作,牵头协调日常事务;
(二)负责统筹、协调、检查、考核、评估本辖区的居(村)委法律顾问工作;
(三)为居(村)委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专项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居(村)委主要职责:
(一)为居(村)委法律顾问进社区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等条件;
(二)为居(村)委法律顾问提供开展法律服务所必需的信息或资料;
(三)居(村)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的日常联络及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居(村)委顾问律师主要职责:
(一)根据协议约定向居(村)委派遣律师担任居(村)委法律顾问;
(二)落实对居(村)委顾问律师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建立案例分析、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
(三)根据协议约定,履行参与居(村)委的社区治理、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义务;
(四)居(村)委法律顾问定期向辖区司法所通报工作信息,突发信息及时通报律师事务所和司法所。
第十四条 考核评估:
(一)区级层面:
每年由区司法局牵头,会同区社区办、区民政局对各街道、镇开展居(村)委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当年度依法治区工作对街道、镇机关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街道、镇层面:
街道、镇每年度对本辖区居(村)委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结果须报区司法局备案。
考核评估实行现场查看书面材料与听取居(村)委和群众意见相结合的方式,以协议内容完成情况、居(村)委及辖区群众的满意度为主要评价标准。
居(村)委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当年度评定为不合格。
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支付费用、奖惩、续签协议的依据。
附件:1.居(村)委法律顾问合同(样本)
2.居(村)委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表
附件1
居(村)委法律顾问合同(样本)
聘 方(甲方):上海市普陀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乙方):上海市普陀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受聘方(丙方):上海××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城市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发挥律师在社区平安建设中的专业优势,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促进居民区依法自治,根据《普陀区完善居(村)委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经协商一致,甲、乙、丙叁方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聘请法律顾问
甲、乙方聘请丙方为其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乙方在日常工作中的相关法律事宜。丙方接受甲、乙方聘请按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 聘用期限
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法律服务内容
丙方律师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所列:
1、为乙方在日常社区管理、重大活动、办理居民公共事务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2、协助乙方起草、修改、审核日常社区管理活动中涉及到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
3、协助乙方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政策,提高居民法律意识;
4、为乙方所属区域内的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5、为乙方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咨询,对重大、疑难案件,应乙方要求可协助参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
6、乙方在实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的工作当中,丙方有义务结合自身的优势,配合乙方的具体工作;
7、乙方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四条 特别约定的法律服务内容和项目
1、协助乙方进一步从传统的社区管理模式向社区自治转变,推进社区依法治理工作,依法整章建制,依法建立符合社区情况的居民自治章程和有关制度,并协助乙方加强引导、培育居民的依法民主自治意识,协调、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帮助乙方构筑居民的参与平台,维护、保障社区自治权的实现;
2、充分发挥律师法律顾问第三方的优势,在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以及社区安定工作中,协助乙方做好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联系、紧密配合,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仔细分析研判和核查信访矛盾化解方案,为顺利化解信访矛盾打下基础。
3、在没有特殊需求的情况下,丙方服务人员应该每月至少
次对乙方进行常规走访,了解乙方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满足乙方的法律需求;
4、对于乙方的临时法律需求,丙方应尽快答复,尽可能及时处理;
5、在乙方辖区内,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居民,丙方律师应引导其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6、根据乙方的需求提供法律知识培训,由乙方负责组织,一年不少于 次,培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居委会干部、调解干部、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
7、丙方可协助乙方对乙方的法治宣传栏进行设计布置,按需求对法治宣传内容进行必要调整,以一年 次为限;
8、丙方应积极参与社区业委会的组建或改选,并在过程中予以相应的法律指导。
第五条 服务团队
为向乙方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服务,丙方将专门组建法律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包括:
负责人: 律师
责任律师(法律顾问):乙方指定 律师作为责任律师,负责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日常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年(大写:人民币 整),自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由甲方向丙方一次性付清。
2、如甲方或相关部门对丙方的工作有补贴,应统一由丙方收取。
3、服务期间丙方因办理乙方事务发生的外地差旅、住宿、文件快递、调查等费用均由 承担。
第七条 丙方权利
丙方服务团队成员在法律服务期间经甲、乙方同意,享有以下权利:
1、查阅、复制与法律服务内容有关的所有内部文件和资料;
2、了解与法律服务内容有关的所有情况;
3、列席与法律服务内容有关的会议;
4、获得与提供法律服务内容所必须的办公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八条 丙方职责
1、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顾问;
3、根据本合同规定在乙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4、未经乙方授权,不得以乙方的名义在乙方辖区范围内承接、代理居民诉讼案件;
5、不得从事有损于乙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6、丙方应建立服务工作台账,每次提供服务时如实填写附件中的《××街道、镇居(村)委会法律顾问工作日志》,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期满前一个月内主动将工作台帐提交于甲、乙方进行项目评估。
第九条 保密条款
涉及本合同的一切内容,未经甲、乙方同意,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更换责任律师的;
2、因丙方工作人员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乙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3、丙方律师未按本合同及工作制度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经乙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甲、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法律服务执业规范的;
2、乙方故意向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叁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3、如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与《普陀区完善居(村)委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冲突的,以指导意见为准。
2、本合同自叁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由叁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上海市普陀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章)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E-mail: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上海市普陀区××街道、镇××居(村)民委员会 (章)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丙方:上海××律师事务所 (章)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E-mail: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居(村)委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表
所属居委: 签约律所: 得分:
项目 | 内容及标准 | 分值 | 评分办法 | 得分 |
工作台账 (10分) | 规范填写接待登记表 | 10 | 填写规范完整得10分;填写不完整、不认真的酌情扣分;全部未填写的不得分 | |
服务接待 (50分) | 为居委、居民提供法律咨询,非值班时间随时接受居委和群众的电话、网络、信函形式的法律咨询并及时予以答复 | 6 | 服务对象对律师的专业性、工作态度不满意酌情扣分;不回复或不及时回复电话、网络、信函咨询的酌情扣分 | |
每月固定时间到居委值班服务 | 10 | 不值班的不得分;值班次数不够的,每少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开展法治讲座 | 6 | 开展讲座少1次扣2分 | ||
参与群众自治,起草、审查居委制定村规民约 | 2 | 未开展此项工作不得分;工作态度不认真的酌情扣分 | ||
协助居委调委会调解辖区矛盾纠纷,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6 | 未开展相关工作的不得分;开展工作不积极、不认真的酌情扣分 | ||
为特殊人群提供法律帮助 | 2 | 特殊人群需要帮助时,未能提供法律帮助的每次扣1分 | ||
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 2 | 未告知法律援助途径,未正确指导、引导申请法律援助的每次扣1分 | ||
制作法治宣传栏 | 4 | 全年为居委设计制作法治宣传栏每1期得2分 | ||
做好律师进居委宣传工作 | 6 | 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活动3分;印制律师联系卡1分、活动宣传单张1分、宣传海报1分 | ||
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化解重大群体性纠纷 | 6 | 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化解重大群体性纠纷得到居委、司法所确认的,每1次得2分 | ||
信息统计报送 (10分) | 每月数据报表统计、报送工作 | 5 | 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报送报表的每1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信息、案例的报送 | 5 | 没有按季度报送信息、案例的,每季度扣1分 | ||
基层干部和群众评价 (30分) | 居委评价 | 16 | 依满意程度打分(非常满意16分、满意12分、一般10分、不满意4分) | |
司法所评价 | 8 | 依满意程度打分(非常满意8分、满意6分、一般5分、不满意3分) | ||
群众满意度 | 6 | 依满意程度打分(非常满意6分、满意5分、一般4分、不满意2分) | ||
总分 | 100 |
填表人: 负责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