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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18〕1号),经梳理和汇总,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共计13项。其中,取消8项,调整5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13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政府管理服务效能,努力使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8项)
2.区政府决定对应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5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5日
附件1
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8项)
一、区教育局(2项)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二)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二、区公安分局(2项)
(一)核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
(二)核发《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
三、区建管委(1项)
在堤防上建设工程验收的审批
四、区文化局(1项)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五、区房管局(2项)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二、三级及变更、注销)
(二)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
附件2
区政府决定对应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5项)
一、区市场监管局(3项)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三)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二、区文化局(1项)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含打印、复印)(事项名称调整为“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三、区民防办(1项)
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