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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防汛防台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普陀区防汛防台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普陀区防汛防台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区内概况

2.1 自然地理

2.2 防汛风险分析

2.3 防汛防台设施

2.4 重点保护对象组织体系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3.2 工作机构

3.3 其他

4 预防与预警

4.1 防汛准备工作

4.2 预警信息含义

4.3 主要防御方案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5.3 人员转移撤离方案

5.4 信息报送

5.5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灾后救助

6.2 抢险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调查与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公用设施保障

7.3 抢险与救援保障

7.4 治安与医疗保障

7.5 物资与资金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培训

8.2 演习

8.3 奖惩

8.4 预案管理

9 附则

9.1 数量概念

9.2 名词定义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发生在本区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和风暴潮灾害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普陀区防汛防台和整体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城市防洪排水规划》《上海市防汛防台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和风暴潮灾害,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灾救灾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以人为本、抢险救灾先人后物;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团结协作、协同应对。

2 区内概况

2.1 自然地理

普陀区位于上海市中心区域的西北部,西北和嘉定、宝山区相接,东南与静安、长宁区相邻。全区面积54.83平方公里,全区地势低平,属感潮河网地区,地面水平标高一般在3 — 4米(吴淞基面)间,最低点在2.5 — 2.8米,其主要分布在苏州河沿岸。全区辖8个街道、2个镇,有266个居(村)委会,常住人口约128.8万人,人口密度平均每平方公里约2.35万余人。

2.2 防汛风险分析

全区目前排水标准,全区88%的地域为一年频率(36mm/h),7%地域为半年频率(27mm/h),还有5%的地域未建城市排水系统,仍靠河道排水,现有市政排水系统22 个,排涝泵闸28座。苏州河在我区长达15.36公里,岸线长21.54公里,区内河道55条(段)总长87公里,水面积184万平方米。苏州河两岸防汛墙防御标准按百年一遇潮位,曹家渡防御水位4.80米。

汛期我区常受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等自然灾害的侵袭,尤以台风、局地性强降雨的威胁最为严重,近几年随着市政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及旧城区改造力度加大,受暴雨积水的威胁有所缓解,但如遇到超标准的大暴雨,灾情仍十分严重。近年对我区影响较大的是2012年的“海葵”台风和2013年的“菲特”台风。

2.3 防汛防台设施

我区防汛工程设施主要有雨水管网、城市公共排水防汛泵站、河道排涝泵闸、蓄水通水的河道、驳岸防汛墙等。防汛设施主要用来抵御和减弱暴雨、台风、高潮对城区安全造成的威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城市安全运行。

近年来,市、区二级政府非常重视区境内防台防汛硬件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投入资金,在区境内完成了大量防汛排水工程设施。新排和改建了近百公里雨污水管道,相续新建了铜川、真南、真江等排水系统,同时改造了大光复、新师大等一批泵站,苏州河防汛墙(中环线-长寿路桥)达标改建已完成,对提高我区一线防汛墙的保护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4 重点保护对象

苏州河曾是我区内河运输的主要通道,它将本区分隔成浜南、浜北两大块,苏州河防汛墙是本区防汛主要保护对象;沪宁铁路贯穿我区,312国道,沪嘉、沪宁高速公路的起始端均在境内,境内还有内环、外环和中环线等城市主干道,区域内重要设施还有桃浦河、新槎浦等主干河道,上海市超高压输变电公司,煤气储气柜,二级以下旧里,老旧小区,旧改基地,下立交、人行地道,苏州河上桥梁,民防工程和本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上设施是区内防汛工作的重点保护对象。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区防汛指挥部为本区防汛防台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区防汛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任担任。

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应有相应的职责,并在汛前编制好应急预案,确保防汛抢险的需要。

3.2 工作机构

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防汛办)设在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本区防汛防台工作,对区内防汛日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加强与区应急管理部门联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区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协调本区防汛防台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市防汛办有关防汛防台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市防总的调度命令,及时上报并汇总防汛防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全区的防汛防台工作,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指导街道、镇和防汛专业单位防汛机构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动员、总结、先进表彰、资料汇编等工作;

(4)负责日常的防汛宣传、水情灾情统计等工作;

(5)根据市防汛办发布防汛防台预警信号,启动全区的应急响应;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资金的安排,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防汛物资的调度使用;

(7)开展防汛督查。根据《上海市防汛督查实施细则(试行)》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提交书面报告;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3 其他

承办市防汛指挥部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 预防与预警

4.1 防汛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台风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立足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低洼易积水区域的预警措施及排涝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防汛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汛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设备,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设备,以应急需。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政务外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6)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等区域内建设的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对未经审核同意并严重影响防汛安全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行拆除,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地铁、隧道、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应当进行防汛专项论证,未进行论证的,责令改正。

4.2 预警信息含义

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号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3 主要防御方案

4.3.1 防汛墙防汛方案

公用段由防汛墙设施管理单位负责;企业段由所在企业负责防守,防汛墙设施管理单位监管。当遇高潮位,市区支流水闸关闭挡潮后,因暴雨而使内河水位暴涨时,为防止内河防汛墙发生溃决或漫溢,对排入该河的排水泵站进行统一调度,有关方案由市防汛、水务部门会同区防汛部门制定后执行。一旦发生溃决、漫溢、渗漏等险情,相关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封堵,排涝泵站要全力抢排,各专业抢险队伍和人武部队抢险队伍按指令投入抢险。

4.3.2 市区和城镇防汛(排涝)方案

市区和城镇排水、排涝由市政管理中心、河道所负责,并根据气象预报,提前做好“预排、预降”工作。一旦出现积水,要采取措施抢排,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要积极配合。如有险情时,由各街道(镇)负责组织落实人员暂时转移方案。

4.3.3 地下空间防汛方案

地下设施的防汛由所属单位、民防办、属地街道(镇)防汛指挥部负责,防止雨水倒灌,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一旦出现雨水倒灌,要及时果断处置,按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地铁的人员疏散、撤离方案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4.3.4 绿化防汛方案

绿化树木遇狂风暴雨容易发生倾斜、倒伏,一旦发生行道树倾斜或倒伏,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绿化市容局必须按以下程序实施抢险:

(1)到达现场,设置安全警戒设施,并视情决定是否需要市政、电力、燃气等部门到场协助处置;

(2)对倾斜或倒伏的行道树截枝、移位或疏枝、扶正种植,排除交通障碍;

(3)竖桩绑扎加固,并及时清运修剪下的树枝,确保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在极端天气下,绿化市容局负责做好汛期各公园户外大型活动的取消、室外大型水面游艺项目的停止及关园等工作,并提前做好相关公示。

4.3.5 户外广告设施防汛方案

绿化市容局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安装、维修等方面进行具体管理和质量监督,明确广告经营单位是户外广告安全的责任单位,制订突击检查和经常性安全检查措施,落实安全检查责任人和维修抢险队伍。绿化市容局在发布台风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后,要视情会同普陀公安分局设置安全警戒线,确保市民人身安全。

4.3.6 下立交防汛方案

下立交的防汛由属地街道(镇)防汛指挥部、市政管理中心、河道所、普陀公安分局负责。根据气象预报,各部门提前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岗位,加强道路积水点观察,保持通讯联系,做好临时排水和交通管制等各项准备工作。普陀公安分局、街道(镇)防汛指挥部、市政管理中心、河道所要安排人员加强值勤,建立“一处一预案”,设置积水警示标尺,落实“20厘米限行、25厘米封交”的管理措施,切实消除积水隐患。

4.3.7 道路积水点防汛方案

道路积水点的防汛由市政管理中心和绿化市容局负责。根据气象预报,市政管理中心和绿化市容局要提前安排量放水人员进入岗位,加强对道路易积水点的观察和处置,绿化市容局负责组织环卫作业单位清理雨水进水口垃圾,市政管理中心负责进行量放水工作,确保排水通畅;一旦出现积水到达警戒线,市政管理中心和绿化市容局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各项强排水措施,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积极配合排水。

4.3.8 房屋防汛抢险方案

危旧房由房管局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及时修缮;动迁基地由房管局负督促征收单位保障房屋安全和排水顺畅,当发布台风橙色(以上)预警信号或危房可能出险时,危房居民由各街道(镇)负责及时转移,公安、房管、物业管理单位协助。人员转移疏散按照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争取邻里互助,主要向附近学校或公共设施转移。

房管局要组织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积水原因,对暴雨积水小区分别开展疏通管网、翻排管道和增设“小包围”措施等整治工作。

房管局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属地街道(镇)防汛指挥部督促居委会对空调室外挂机、公共楼道窗户、晾衣架、花架、遮雨棚等加强检查、防范、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并提醒市民做好防范工作,杜绝坠落事故的发生。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按洪涝、台风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5.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风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 区防汛指挥部负责区内关系重大的防汛工程调度;其他防汛工程的调度由所属街道(镇)防汛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市防汛指挥部直接调度。区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4 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5 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各街道(镇)防汛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因汛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报区防汛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闸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区县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1.7 因洪涝、台风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区防汛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组织卫生、交通等相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本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5.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5.2.1 Ⅳ级响应

(一)Ⅳ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由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处理,并报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市防汛指挥部发布上海市防汛防台蓝色(或黄色)预警信号后;

2、市防汛指挥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后;

3、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预报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超过4.55米警戒线,或吴淞站潮位超过4.80米警戒线;

4、可能造成一般灾害的其它汛情。

(二)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指挥部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

2、各街道(镇)防汛指挥部和防汛专业单位部门领导进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灾后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上报汛情、灾情和灾害处置等情况。

3、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部门领导根据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街道(镇)防汛指挥部和防汛专业单位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Ⅲ级响应

(一)Ⅲ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由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处理,并报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防汛办主要领导进入岗位或到现场:

1、市防汛指挥部发布上海市防汛防台黄色(或蓝色或橙色)预警信号后;

2、市防汛指挥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后;

3、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预报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4.91米以上,或吴淞站潮位5.26米以上;

4、防汛墙发生险情,可能造成局部地区危害的;

5、可能造成较大灾害的其它汛情。

(二)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指挥部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汛指挥部总指挥;

2、各街道(镇)防汛指挥部和防汛专业单位分管领导进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灾后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上报汛情、灾情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3、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分管领导指挥下,按职责分工,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街道(镇)防汛指挥部和防汛专业单位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全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2.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由区防汛指挥部处理,并报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备案,区防汛指挥部总指挥进入岗位或到现场:

(一)Ⅱ级响应标准

1、市防汛指挥部发布上海市防汛防台橙色(或黄色或红色)预警信号后;

2、市防汛指挥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后;

3、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预报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5.10米以上,或吴淞站潮位5.46米以上;

4、防汛墙发生险情,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

5、可能造成重大灾害的其它汛情。

(二)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作出应急部署,并适时下达人员撤离指令;

2、各街道(镇)和防汛专业单位主要领导进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灾后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上报汛情、灾情和灾害处置等情况;

3、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主要领导指挥下,按职责分工,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街道(镇)防汛指挥部和防汛专业单位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全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2.4 Ⅰ级响应

(一)Ⅰ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必须向区政府报告,并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区政府主要领导进入岗位或到现场:

1、市防汛指挥部发布上海市防汛防台红色(或橙色)预警信号后;

2、市防汛指挥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

3、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预报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5.29米以上,或吴淞站潮位5.64米以上;

4、苏州河防汛墙出现决口;

5、可能造成特大灾害的其它汛情。

(二)Ⅰ级响应行动

1、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区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参加,作出防汛防台应急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动员全区军民全力抗灾抢险。

2、各街道(镇)主要领导和防汛责任人及防汛专业单位主要领导进入防汛抢险指挥岗位,迅速落实各项防汛抢险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台防汛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4、全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根据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5.2.5 紧急防汛期

当预报可能发生现有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灾害时,区防汛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同意,对外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5.3 人员转移撤离方案

对一线防汛墙外作业施工人员和工地临房、危房简屋内人员及进港避风的船民等,各街道(镇)防汛指挥部和建管、房管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周密的人员转移方案,落实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全力协助。为保护人身安全,在紧急情况下遇有拒绝转移的人员,经劝说无效时可保护性强制撤离。

5.4 信息报送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险情、灾情发生后,各街道(镇)防汛指挥部、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汛情、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区防汛指挥部值班室口头报告,在一个小时内向区防汛指挥部值班室书面报告。报区政府的重大险情、灾情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区防汛指挥部值班室报告,对汛情、灾情瞒报、延报等行为将追责。

5.5 应急结束

5.5.1 当洪涝、台风等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市防汛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指挥部同时进行转发。

5.5.2 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上海中心气象台、市防汛信息中心解除有关预警信号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5.3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5.4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各单位、各部门应协助事发地所在街道、镇政府帮助企事业单位和市民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后期处置

发生洪涝、台风等灾害的街道、镇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助

6.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区的有关街道、镇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l.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 环保部门负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

6.5 调查与总结

每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和信息保障

7.1.1 本区各通信运营部门和企业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7.1.2 区和街道(镇)防汛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1.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必要时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7.2 公用设施保障

7.2.1 各公用设施运行部门和企业(水、电、燃气等)都有依法保障公用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的责任。

7.2.2 街道(镇)防汛指挥部应建立与各公用设施运行部门和企业的应急联系机制。及时处置辖区内的公用设施突发事故。

7.2.3 区防汛指挥部应组织协调各公用设施运行部门和企业落实抢险,保障运行。

7.3 抢险与救援保障

7.3.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所掌握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防汛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应储备的必备的抢险机械、防汛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数量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7.3.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驻沪部队和武警上海总队及民兵是防汛抢险的重要力量。全区抢险队伍按两个层次建立。

(1)街道(镇)防汛抢险队伍

由各街道(镇)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防汛抢险;

(2)区级防汛抢险队伍

由区防汛指挥部组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

7.4 治安与医疗保障

7.4.1 治安保障

普陀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洪涝、台风等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防汛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防汛抢险现场的治安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采取措施确保运载指挥人员、抢险人员和物资器材的车辆快速通行。

7.4.2 医疗保障

为保证抢险救灾时的医疗救护和防疫工作能适应需要,由卫计委建立医疗救护队伍,负责本辖区内灾害发生时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7.5 物资与资金保障

7.5.1 物资保障

区和街道(镇)防汛指挥部、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河单位应按《上海市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的规定储备足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器材。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防汛抢险储备物资及运输车辆均要明确专人负责,定点储存,严禁随意动用,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的紧急调度。一旦有所耗用,各储存单位必须立即补足。

抢险用渣土及运输车辆由绿化市容局落实。

7.5.2 资金保障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有关单位或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

(2)防汛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6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的责任。

(2)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工作。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涝、台风等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抗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街道(镇)防汛指挥部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8 监督管理

8.1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8.2 演习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汛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区防汛指挥部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8.3 奖惩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防汛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8.4.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审定,并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各街道(镇)防汛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的防汛应急预案。

8.4.2 预案评估与修改

区防汛办负责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防汛办和区应急办备案。

8.4.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接受市防汛指挥部和区政府的监督。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 数量概念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名词定义

9.2.1 防汛防台预案:对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等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预案启用条件、安全保障体系和组织指挥体系等内容。

9.2.2 防汛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等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

9.2.3 紧急防汛期:本市将出现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灾害,或者防汛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本市进入紧急防汛期。

9.2.4 防汛物资:指为防止或减轻洪水汛情灾害损失的物资。对于本区来说,是指防止或减轻因台风、暴雨、高潮、洪水侵袭而储备的针对性强的物资,包括抢险物资、救生器材、抢险机具和辅助抢险设备。比如草袋、编织袋、砂石料是抢险物资,救生艇,冲锋舟、救生衣是救生器材,挖掘机、打桩机、吊机、多功能抢险车是抢险机具,照明灯、对讲机是辅助抢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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