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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办: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10月25日第4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提出的“四个新作为”要求,围绕上海“五个中心”和文化大都市建设,在区委的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加快建设“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和上海“四大品牌”特色承载区而不懈努力。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区府办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区府办相关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副区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本市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区政府要深入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条 坚决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政策和产业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努力实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主动适应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管理需要,切实加强城市管理精细化,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全面提高城区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四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快建设生态宜居城区。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区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区政府各部门、街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集体讨论决定,报区政府备案。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及各部门、街镇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区政府拟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和协议文本,以及区政府各部门拟对外签订的涉及区政府权利义务的各类合同和协议文本,起草部门须严格进行合法性、权利义务约定等方面的审核,并经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区政府要不断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尊重客观规律,深入开展调研,充分研究论证,加强协商协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进一步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九条 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公共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区人大决定。

第二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街镇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等专业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街镇的,应事先征求街镇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区人大、区政协意见;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以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于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街镇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本市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任务,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沟通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明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街镇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基层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改进,切实解决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作用,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信访联系点、主动下访、周四信访接待等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妥善解决。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要建立健全公正、客观的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十六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制度创新,优化制度供给,进一步规范分类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通办”,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按照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的原则,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要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全年重点,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及相关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据此细化任务,每月进行检查,认真组织落实。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属于区政府已确定的日常工作,根据分工,由副区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区政府明确由一位副区长牵头,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主动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区政府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四十条 区政府进一步强化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以提高政府系统运行整体效率为目的,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目标管理制度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政府决策、执行、考核、监督系统的工作机制。通过科学设定目标,明确主体责任,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检查评价,切实推进政府管理科学规范、协同高效。

第四十一条 区府办要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各部门、街镇的督查,通过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有关部门、街镇、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议题一般由区长提出。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等。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有关部门、街镇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区长、副区长、区府办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区府办汇总后,报区长确定。重大议题应事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基本一致意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国务院及其部门、市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确定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审议或通报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总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以及重要节点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研究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审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改革措施方案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确定区政府实事项目,审议或通报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医疗、教育、交通、物价、住房等重要民生问题,分析研究保持社会稳定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通报或研究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有关情况及其应急处置办法;

(七)研究讨论有关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规定措施,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系建设、机制建设、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分析研究本区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听取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分析区域工作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和困难,并讨论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九)通报由区政府主办、承办,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活动筹备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以及区政府各部门、街镇、重点地区管委办、区管企业主要负责同志;邀请区人大、区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和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府办主任、相关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出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处理和协调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区府办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府办负责。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府办起草,按照程序报区长审签。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府办按照规定办理,会议纪要由区长或副区长审签。区府办相关副主任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由相关副区长审签,以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形式下发。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五十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和相关部门、街镇、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工作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区长请假;其他人员请假,须书面说明原因,由区府办向区长报告。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召开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本市和本区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切实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区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主办部门应当事先征得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区政府报请示。应当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府办名义召开。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第五十二条 凡属区政府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对区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牵头部门要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与会部门要充分准备,会后要落实好会议议定事项。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公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及时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在公文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第五十四条 以区政府和区府办名义印发的公文,各部门、街镇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区府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区府办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区府办相关副主任要协助副区长做好协调工作。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法律审核的公文,由区政府法制部门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街镇向区政府报送的请示和报告,应由各部门、街镇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多头请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得以专报等代替请示。需区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街镇拟提请有关区委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公文,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街镇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照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街镇报请区政府或区府办批转、印发、转发的公文,一般应属于关系全区总体规划、重大战略方针、重大改革方案、新的政策性措施、需要各级政府机关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等。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

第五十八条 需要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全区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由区长审签。

属于副区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有关区政府重要工作推进中需要明确、完善和深化的事项,以及需以区府办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公文,由分管副区长审签;如有必要,报区长审签。

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以及内容已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区府办主任审签。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责范围内事务、由部门发文或者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政府或区府办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向区政府报告工作和请示问题,应当以公文形式正式上报,各类简报一律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本市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任务,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普陀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要强化敢于负责和勇于担当的意识,直面困难和挑战,加强团结协作,合力破解发展难题。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街镇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应当按照本区关于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管理报告和加强节假日值班的要求落实请销假制度。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各部门、街镇、单位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

第六十二条 区长、副区长出席由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举行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举行的重大活动和市有关部门及其他区与本区联合举办的重要活动等,按区委有关要求执行。邀请区长、副区长参加的会议活动,由区府办协调。

第六十三条 区长、副区长原则上不出席有关部门、街镇举行的专业性会议,不为部门和街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下基层调研和参加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一般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应内容精炼、注重效果。

第六十四条 区长、副区长参加涉外的会议、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外事规定进行,因公出国(境)考察访问应有实质性内容和明确目的,回国(境)后应及时提交出访报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模范遵守本市、本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从严治政,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区政府及各部门、街镇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负责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经济知识、科技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掌握新办法,提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继续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进一步健全服务群众的体制机制,深入基层,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七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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