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847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2019年04月1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市公安局:

任纪善委员提出的《关于上海铁路单位租赁房住宅小区社区、治安属地化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情况排摸,提案中反映的石泉春晓(石泉路货场)、石川春晓(太平桥货场)是由上海铁路局利用自用土地自行建设、自行运营的单位租赁房项目。石泉春晓(石泉路货场)项目地址位于石泉路300弄,项目占地面积8.3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8.72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19.5万平方米,共有单位租赁房2768套,有14幢楼,28个门栋,户均面积70平方米;石川春晓(太平桥货场)项目地址位于普陀区礼泉路300弄、305弄,项目占地面积6.9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3.3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15.1万平方米,共有单位租赁房2180套,有12幢楼,15个门栋。上述项目分别于2014年2月,2016年12月投入供应,供应对象均为上海铁路局内部职工,经初步核算,截至目前“石泉春晓”和“石川春晓”的居住人数大约为1.5万人左右。

上述区域土地性质均为铁路用地,非住宅建设用地,其中“石川春晓”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石泉春晓”房地产权证已办,产权证号沪〔2018〕普字不动产权第013400号,为单位租赁房,并明确“单位租赁房不得分割办理房地产权证,除随同单位资产集体处置外,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目前小区日常事务由上海铁路局职工住房建设指挥部负责,保安、保洁、绿化等工作由铁路局聘用的物业公司管理,接警工作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下属的客技站派出所(位于三号线宝山路地铁站附近)负责。

二、工作建议

在《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85号)中明确,“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市县政府负责,由国有企业向市县政府提出申请,市县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责任单位,与国有企业协商办理移交接收事项,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已经建立的职工家属区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企业完全脱钩,现有办公场所、服务场所及设备设施一并移交。”

据此,任纪善代表提出的上海铁路单位租赁房住宅小区社区属地化管理的建议,首先应由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相关的徐汇、普陀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共同协商办理移交接收事项。移交接收过程中,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做好相关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等工作。

一是关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铁路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对于行政、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有着明确的规定。在未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前,相关案件管辖不存在问题。如实行属地化管理,相关案件管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亦不存在问题。

二是关于户口管理、居住证申办。落户要求,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行规[2018]1号)(以下简称《常口规定》),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对于在本市无实际房产人员申请落户的,可以根据其实际居住地,依照直系亲属家庭户、非直系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进行梯次解决落户。根据《常口规定》第三十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房屋出售、拆迁等原因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经其单位同意,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以迁入单位集体户内。无单位集体户或者无法在单位集体落户的,可以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上海铁路局集体单位租赁房系单位租赁房小区,面向的租赁主体为铁路局职工,建议单位优先解决,为职工及配偶、子女办理单位集体户。

针对委员提出的“单位租赁房无法办理居住登记”的问题,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境内来沪人员“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可以申办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等相关业务。普陀区政府将积极配合市、区公安部门,严格落实本市居住证办理政策,为所有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提供便利。

三是关于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待上述两小区纳入属地管理,并由市公安部门研究解决居住人员户籍管理问题后,在居住人口信息的支撑下,普陀区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做好“石泉春晓”和“石川春晓”两个居民区的居委会筹备、设立工作,以及新建居委会主任和委员的选举工作。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时参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