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19﹞39号),经梳理和汇总,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3项。其中,取消2项,调整1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要全面打响“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品牌,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应用,着力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次数,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捷度、满意度。
附件:1.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项)
2.区政府决定对应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1
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2项)
区市场监管局(2项)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改为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名称库,引导个体工商户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个体工商户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个体工商户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个体工商户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名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名称库,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理效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选择名称。
附件2
区政府决定对应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1项)
区卫生健康委(1项)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区卫生健康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