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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开展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本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4号)要求,现就本区开展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以下简称“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普查目的和意义

本次普查活动,是全国开展的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切实打牢我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普查,摸清我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本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我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城市精细化治理,构建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为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全面把握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普查对象。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

(二)普查内容。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等内容。

(三)普查时间。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主要是建立各级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制定普查总体方案,开展普查宣传培训、普查图层技术支持等前期准备工作。在充分借鉴徐汇区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主要是完成全区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

三、切实抓好普查组织和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普陀区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由区应急局局长、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区文旅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局、区统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民防办、区档案局、区人武部、区民宗办、区大数据中心、区消防救援支队和各街道、镇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工作机制、任务分工、落实措施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替补,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通力协作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区应急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普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做好技术指导、宣传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分析,建立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基础数据库,形成全区普查系列成果。在充分考虑普查任务重、时间紧、专业性强、工作力量配置有限等情况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承担总体方案、实施方案、技术报告、评估报告编制,普查清查,外业调查,与普查相关的现场监测,普查质量评估等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普查工作要求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做好普查质量核查、验收、成果发布等工作,强化成果运用,及时更新动态、共享数据。

(三)落实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四)严格作风纪律。参与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完成普查工作,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各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内部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五)广泛深入宣传。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并按要求及时发布普查成果,加强社会舆情引导,为开展普查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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